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包括執政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政協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自我監督、社會監督等多種形式。就行政補償而言,要監督行政主體征收權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是否依法公平補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權力的限制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補償的全過程中嚴格履行所有法定程序,包括聽取所有人的意見,以減少或消除自由裁量的可能性。政府嚴格限制對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審慎行使處置權和收益權。換句話說,政府對城市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是在政治意義上成立,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權利。相反,老城區人民所擁有的傳統占用權,以及近年來通過購買商品房所獲得的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應當被視為壹種實體性的民事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