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管理、監督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證券法所稱證券是指資本性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證券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中國境內的發行和交易。這裏列舉了證券法的調整對象。首先列舉了證券市場的兩個基本品種,即股票和公司債券。因為它們體現了投資領域的兩種基本關系,即股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但由於具體形式的發展變化,在確定基本品種的同時,也明確了國務院法律認可的其他證券也屬於《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具有壹定的靈活性。
2.《證券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壹規定不僅表明了《證券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聯系,也表明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不是壹部《證券法》所能涵蓋的,涉及到多個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將與證券相關的全過程、全方位的問題都體現在壹部證券法中的想法,更是難以落實。因此,由《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證券法律體系,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是更加科學合理的。
3.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壹規定表明,國債是證券的壹種,但由於其特殊性,應當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進壹步說明證券法律制度是由幾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組合而成,而不僅僅是壹部法律,體現在《證券法》的總則和相關規定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