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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學校的規定

關於保護未成年人學校的規定如下:

1為履行學校保護職責,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拿大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保護我校未成年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學習和生活期間的合法權益,適用本規定;

3.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辦學,履行保護學生權益的法定職責,健全保障體系,完善保障機制;

4.學校學生保護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註重保護與教育相結合,適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關愛每壹位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傾聽學生意見;

5、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各司其職,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在校學生保護的支持措施和服務體系,加強對在校學生保護的支持、指導、監督和評估。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條例》第六條應當平等對待每壹個學生,不得因學生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歧視或者區別對待學生。第七條學校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護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學校不得組織和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參與危險作業,不得安排學生參加商業活動和其他不適合學生參加的活動。學生在校內或者在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往、遊戲、課外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限制。第十條學校收集學生個人信息時,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對獲取的學生及其家長信息負有管理和保密義務,不得銷毀、非法刪除、泄露、泄露或者交易。學校在獎勵、資助和申請扶貧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及其家庭的隱私;學生的學業信息,如考試成績、排名等,應該讓學生自己和家長知道,但不應該公開或宣傳。除法律原因外,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其他網上交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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