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他們是否有錯是不同的。賠償來自於無過錯形式的公平原則;賠償是過錯的結果;
3.發生的基礎不壹樣。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賠償,賠償是當事人故意行為的結果。
補償的分類如下:
1,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壹是指違約方用金錢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另壹種是賠償已經造成的損害;
2.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而給予的賠償;
3.交通事故賠償。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賠償也可以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
4.保險賠償。保險賠償是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補償。金額的計算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比例責任賠償,即按照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第壹種保險賠償方式,即在保險金額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有限責任賠償法,即只負責賠償被保險財產損失與約定限額標準的差額;
5.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