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業務在法律上屬於幫工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在幫工的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第壹,強制幫助者之間關系的確定
所謂義務幫助,是指為滿足勞動者在生產或生活中的需要,幫助勞動者無償為其提供服務的行為。本案中,妳免費參與了幫主,與妳的朋友形成了自願的幫主關系。
二、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1.誌願幫助者的侵權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在義務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無論承擔責任的被幫助勞動者是否有過錯,被幫助勞動者只要是自願幫助勞動者從事幫工活動並造成損害或者損害的,就應當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
2.另壹方面,基於幫助人是受益人,在幫助勞動者的過程中對幫助人的活動負有給予必要指導的義務,推定幫助人疏於指導和管理,主觀上有過失。即使幫助者(妳)有壹般過失,幫助者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3.傭工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由傭工和傭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要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這體現了侵權法最基本的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這樣才能約束勞動者盡職盡責,忠於職守,實現幫助勞動者的初衷和目的,履行普通人的普通註意義務。
3.幫助者(妳)和被幫助者(妳的朋友)如何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壹書認為:“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發生侵權事實的,被幫助的勞動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幫助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兩者都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當幫扶人與被幫扶人之間發生賠償糾紛時,法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官應在綜合考慮案情的基礎上作出判決。如果作為幫助人有重大過失,壹般可以判承擔20%的責任。這個比例不能太高,因為法律必須充分發揮法律在支持和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中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公眾助人為樂,大力弘揚優良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