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應當按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罪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0元以上,即達到刑法第196條“數額較大”的標準,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無效信用卡騙取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也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未還未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1萬-1萬元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5438+萬-1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54.3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