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安置援助和教育系統:
(壹)人員驗收制度
接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當及時登記,並通知家屬、親屬在7日內到監獄或者勞教所接回。刑滿釋放人員返回後,在7天內上門走訪,了解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減少脫逃事件的發生。
(2)請示和報告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增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在處理突發事件的同時上報。上級要及時研究請示問題,盡快給予答復。
(三)備案統計制度
司法部門要對安置對象逐壹建檔。安置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受教育程度、考核鑒定等情況應當記入檔案。移民安置機構應建立移民安置工作統計報告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拒報、謊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培訓工作制度
安置機構應當建立安置職工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安置職工和社會誌願者進行專業培訓,確保安置工作質量。
(5)信息提交系統
救助安置組織要加強信息報送,堅持客觀有效的原則,收集整理當地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典型案例等各類救助安置信息,及時逐級上報。
(六)監督檢查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受人民檢察院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各級幫教安置組織要進壹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安置機構的監督檢查。
(7)信息通報制度
幫教安置工作成員單位之間應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情況通報會,交流工作和工作情況。遇有重大政策或緊急情況,應隨時通報。
(8)例會制度
幫扶安置機構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傳達上級幫扶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幫扶安置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九)加強“三管”,杜絕違法犯罪。
改革派作為壹個特殊群體,心態很不穩定,有壹天壹天得過且過的想法。為了真正杜絕他們在思想和行為上的反復犯罪,我們在加強思想教育、化解消極心態和安置的基礎上,重視對這部分人的後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