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4.《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5.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還有其他消防技術規範,消防法是我國消防法律體系的核心。消防法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批準實施的規範性文件。《消防法》是目前我國唯壹正在實施的具有國家法律效力的專門消防法。此外,《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和《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消防行為的規定也是消防法律規範的基本淵源。
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我國憲法規定,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