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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剛租的房子,交了1年的房租。當時簽合同的時候,我們約定給房東裝修房子,換成木地板,粉刷墻壁。因此,我們想

問:我們剛剛租的房子,交了65,438+0年的租金。當時簽合同的時候,同意給房東裝修房子,換成木地板,粉刷墻壁。結果我們準備裝修的時候,房東告訴我們,要我們把房子裝成這樣,裝成那樣。結果,意見不壹。我們決定只換木地板和粉刷墻壁,其他都沒動。結果房東不同意,要我們上門擔保。我們不想租這個房子。現在才過了五天。我們給他1個月的租金。我們能拿回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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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二款規定“在租賃期間,私有房屋的產權因買賣、贈與、繼承而轉移的。

租賃權雖然是壹種債權,但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兼顧對弱者的經濟保護,將這種權利轉為物權,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對抗所有權的變更。因此,業主有權在租賃期間出售房屋,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享有繼續使用房屋的權利,直至租賃期限屆滿,其房屋使用權不受買賣的影響,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法理。

“買賣不破租”原則的構成要素如下:1。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新所有權人必須尊重承租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權。換句話說,它必須取代原來的主人,成為新的出租人。2.房子的所有權已經改變了。變化的原因不僅包括買賣,還包括贈與和繼承。租賃物所有權轉移之際,租賃合同繼續存在,除非承租人有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賃合同的內容除主體變更外保持不變。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售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租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此外,租賃期限也有壹定的限制。《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三款“房屋所有人請求無限期收回房屋自住的,壹般應予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責令其搬遷;承租人搬家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壹定時間找房或者讓出部分房屋。所以,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房主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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