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的意見
三、落實稅收優惠和費用減免。
(六)殘疾人自行向社會提供的服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由殘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和替換服務,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就業或創辦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七)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的有關規定,其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八)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
(九)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免收管理費、登記費、證照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具有強制壟斷性質的經營性收費;經行業協會、商會同意,適當減免會費等服務收費。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十)殘疾人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益性、福利性經營場所使用的電、水、氣、熱,按民政標準收費。
擴展數據
關於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的意見
不及物動詞提供支持、安全和就業服務
(二十)各地要根據支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需要,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等文件規定,
合理安排殘疾人自主創業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或壹次性補貼)、小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等方面的支出。設立的各類就業創業基金要加大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的支持力度。
(二十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加大各類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創新工場、創業園等面向殘疾人的創業培訓、創業指導、項目推介、融資咨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務。鼓勵建立殘疾人就業創業孵化基地。2018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至少有壹個殘疾人孵化基地。
(二十二)鼓勵和支持企業與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或產品購銷合同,委托適合殘疾人加工生產的產品和工藝。
(二十三)促進城鄉殘疾人平等就業創業,逐步完善城鄉殘疾人平等就業創業政策。發揮中心城市和新興產業的帶動作用,吸引更多殘疾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就業,逐步使外來殘疾勞動者享受與本地戶籍殘疾人同等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二十四)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為殘疾人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職業介紹、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創業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支持和鼓勵社會創業投資機構、服務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在用人單位和殘疾人之間搭建勞務對接平臺,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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