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賄犯罪的成立條件包括存在不正當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賄賂、利用職務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職務上的規定。
斡旋受賄犯罪的成立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可以是金錢、商品、權力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2.接受或索取賄賂:行為人必須接受或索取他人的賄賂,可以是金錢、貨物或其他形式的財產。
3.利用職務或者地位上的便利: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或者地位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索取賄賂。
4.違反職務行為:行為人必須違反自己的職務行為或職責,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從中獲取賄賂。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法律制度和案例的不同,具體的成立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判斷斡旋受賄犯罪的成立條件時,需要綜合分析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
第壹,存在不正當的利益關系
斡旋受賄犯罪的前提是存在不正當利益。這就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或者地位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可以是金錢、商品、權力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二。接受或索取賄賂
除了存在不正當利益外,行為人還必須收受或者索取他人的賄賂。這種賄賂可以是金錢、貨物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斡旋受賄犯罪的核心要件之壹。
第三,利用自己的職位或地位
斡旋受賄犯罪的另壹個關鍵要素是,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這就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利用職權或者地位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獲取賄賂。這種利用職務或者地位上的便利,是斡旋受賄犯罪的重要特征之壹。
第四,違反職務行為
最後,斡旋受賄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違反自己的職務或職責。這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獲取賄賂。這種瀆職行為是斡旋受賄犯罪的必要條件之壹。
總而言之:
斡旋受賄犯罪的成立條件包括存在不正當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賄賂、利用職務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職務上的規定。這些條件* * *同構成為斡旋受賄犯罪的完整要件,缺壹不可。在判斷斡旋受賄犯罪成立時,需要綜合考慮這些條件,結合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