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汙點證人是指因犯罪而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揭發自己的犯罪夥伴,爭取寬大處理、減刑或緩刑,但本質上還是犯罪嫌疑人,要把他的犯罪記錄記入檔案。
第壹,汙點證人會有前科嗎?
汙點證人是壹種特殊的證人,與普通證人不同的是,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具有犯罪汙點,不是無辜者,其行為已經具備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汙點證人有以下特征:
(1)汙點證人是最先了解案情的人;
(二)所犯罪行符合刑法規定,是尚未判處刑罰的現實犯罪;
(三)在國家檢察機關承諾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作為控方證人指證他人的。即,該人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於刑事起訴或被從輕或減輕指控。
壹般情況下,汙點證人都構成犯罪,但可以因為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而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必須有犯罪記錄。
當然也有例外,即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而被免予刑事起訴、宣告無罪或者未成年人符合“前科封存”條件的。自然沒有犯罪記錄。
二、什麽是汙點證人?
汙點證人是壹種特殊的證人。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的汙點。他可以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換取免於刑事起訴或從輕或減輕指控。在中國大陸,汙點證人被稱為認罪立功、檢舉揭發、爭取寬大處理、減刑或緩刑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使其能夠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