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方式,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監督拍賣機構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對拍賣財產的現狀作出調查記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4.法院強制拍賣是指法院依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通過拍賣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價款交付給債權人。但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因資不抵債或其他管理方式不當而註銷或關閉,由法院設立清算管理人,成立破產企業專門清算組織,委托符合條件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標的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