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月帶薪天數為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月帶薪天數為21.75×200%;
法定節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月帶薪天數為21.75×30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壹)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工人進行在職知識、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根據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及工資折算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8]第3號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