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的通知;
(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人民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壹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居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同居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
擴展數據:
《婚姻法》第二章婚姻:
第五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十壹條。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百度百科-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