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4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即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期。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期。刑法做出這樣的定義,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還考慮了犯罪的頻繁發生性。還有其他犯罪可能比這裏列舉的更嚴重,但是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人不能犯或者很少犯,所以刑法沒有規定。《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期。
年齡的計算
法律規定的年齡以公歷年、月、日計算,滿周歲從出生年、月、日起以日計算。比如“14周歲以下”,包括第壹個生日,“14周歲以上”要從第壹個生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其他16周歲以下和18周歲以下的人也要相應計算。建議按照全國人口普查使用的壹歲年齡對照表計算責任年齡,標準時間為公歷6月30日前後,不合適。人口普查的年齡統計方法和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絕不能混為壹談。還必須指出,刑事責任年齡是指犯罪時的年齡,而不是指破案或審判時的年齡。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刑法中的壹個重要問題,直接關系到刑罰的範圍和是否減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某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即使行為人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結果,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正確理解刑法關於責任年齡的規定,對於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將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查明。法律文書應當載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於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尚未查清,但關系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補充偵查,核實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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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