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是物品所有者享有的支配自己財產的壹種權利。這個權利是獨占性的,就是可以阻止別人使用這篇文章。壹、《物權法》關於物權保護的規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二、物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的種類1。返還占有的請求權:返還占有的請求權發生在占有被扣押時。這種侵占構成的占有,是指在占有人沒有意圖的情況下,采取非法行為使占有人失去對物的控制和支配。需要註意的是,非因他人侵占而失去占有的人,如因欺詐、脅迫而交付的人,無權主張返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原占有人要恢復占有,必須依據法律行為的規定主張撤銷已成立的法律關系。此外,需要明確的是,該條規定的返還占有請求權的要件之壹是,占有人的行為必須是導致占有喪失的直接原因,否則根據該條不發生返還占有請求權。例如,拾得遺失物的人將其據為己有,而不交給有關機關,但這種侵占行為不是本條規定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不是失主失去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失去對該物的占有,可能是由於過失等原因。).因此,物主不應基於返還占有的請求權對拾得人提起訴訟,而應請求物主根據其身份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2.排除妨礙請求權:占有受到他人妨礙時,占有人可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妨礙撤銷權的人是妨礙占有的人。如果幾個人壹直在相繼阻撓,現在阻撓的人就是請求權的相對人;妨害繼續的,占有人可以請求相對人停止妨害;如果發生妨害,占有人可以要求另壹方消除妨害。消除妨害的費用應當由妨害人承擔。占有人自行消除妨害的,可以根據無因管理的規定向相對人追償。3.排除危險請求權:排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應當是特定事實的危險;法律不保護壹般的抽象危險。具體事實的危險性是指采用使外界感受到對占有的危害的方法。例如,違反建築規則建造高風險建築,在鄰近區域附近挖掘地窖等。,並對鄰近地區造成危險。有兩點需要說明:壹是排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必須繼續存在;行使請求權時危險已經消失的,不得請求預防。其次,要有客觀存在的危險事實;法律沒有問被告是故意還是過失。這些都是物權法對物權保護的規定。占有雖然不是權利,但也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利益,不受他人非法任意侵犯。任何人侵犯了占有權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