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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的四大法律形態是什麽?

漢代的法律形式基本上可以分為法、令、分、比四種,具體描述如下:

1.法律

法是漢代壹種基本的、相當穩定的法律形式。在古代,法就是法的代名詞。《爾雅》、《詩書》的釋法是“常野”和“法野”。這說明法律是國家共同的行為準則。自從商鞅把法改為法以後,法就有了統壹的作用,即所謂法是平均分配的。法律成為壹種穩定性強、內容相對集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漢代壹些重要的基本法規,稱為法。

除了上面提到的九章法、龔玥法、朝暉法之外,漢代的法律還包括抗金法、規定諸侯朝貢的商律、不準擅自為諸侯效力的佐官法、地租稅法、禁止諸侯偷盜宮廷飾品的方上。此外,還有坐在壹起的法律,沈明的法律,和法律性質相同的官員看事業的法律,等等。這些單行法規大多是針對某壹方面的專項法規。總的來說,漢朝的法律還是比較完備的。但由於《漢律》是經過各個朝代的增減而逐漸發展起來的,而《漢書》四百年來從未進行過全面的整理和修訂,因此有許多相互矛盾和重復的內容。所以無論從內容還是體系來說。漢代法律復雜,這是漢代法律的壹個重要特點。

2.命令

詔書是皇帝發布的正式聖旨,是漢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漢·宣帝集》註:“天子聖旨所致之增損,不在法者所令。”所以,法令是皇帝在法律之外發布的文告,和法律壹樣具有強制性。聖旨是司法審判最權威的依據,可以取消、變更、取代法律。西漢的廷尉、杜周審判案件不是依照法律,而是專門依據皇帝的個人意誌。有人為此問他,杜周從容答道:“三尺(法)安?”前主是法,後主是疏令;那時候,古代的法律是什麽?“這說明在君主專制的條件下,皇帝的個人意誌就是最有效率的刀法,連在天巽街流通的成文法律都要置於聖旨之下,這是封建專制法制的壹個基本特征。

由於詔書是皇帝根據形勢的需要隨時頒布的壹種極其靈活的法律形式,因此漢代的詔書數量多、範圍廣。所謂“多”,就是漢代有大量的詔令。自武帝時起,已達三百五十九章。到他當了皇帝,就有了“更多的法規,壹百多萬字”。對於這樣浩如煙海的聖旨,連“有見識的人都不知道該怎麽辦”,只好整理出來,編成“陵甲”、“陵乙”、“陵丙”,內容極其復雜。所謂廣,是指聖旨涵蓋的範圍非常廣,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經濟、文化等。,而且是統治階級手中的靈活武器。

3.部分

科也是漢代的壹種法定形式。主體有兩層含義:壹是對加害人實施懲罰,也稱懲戒;二是關於法律法規對犯罪和刑罰的規定,也叫“規則”。漢朝有很多種官僚機構,尤其是漢武帝時期。到東漢末年,吏治非常森嚴。雖然原有的基本法規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但各種具有單行法規性質的有益條款還是相繼頒布。

比較

比較,即以典型案例為判斷標準,也叫“決勝比”。漢代的“決比”是從秦朝的“當庭演戲”發展而來的。漢朝規定,凡無正當法律者,視為有罪。

比比在司法實踐中應用廣泛,也是統治階級利用判例進行司法壓制的壹種靈活形式。所以作為壹個附比比的案例,漢代的案例數不勝數,僅漢武帝就有壹萬多個“死刑比”的案例。漢代的比較法是對該法的重要補充,影響深遠。雖然可以彌補法律法令的不足,但客觀上造成了官員獨斷專行,甚至司法黑暗等諸多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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