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在接受衣物時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檢查口袋內有無遺留物品、飾品、附件,附件是否齊全,衣服有無破損,清潔程度等。
(二)提醒消費者註意易碎、易腐蝕、貴重的飾品或配件,明確保管責任,並在服務單據上註明,得到消費者認可。
(3)向消費者說明服裝的洗(染)效果,如其新度、清潔度、質地、面料的性能變化程度(標準允許範圍),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可接受服裝。
(四)不易洗染或者有牢固的汙漬無法去除的,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並在服務文書上註明。
洗染行業服務文書壹式三份,內容包括:服裝名稱、品牌、數量、質地、顏色、破損或缺件、服務或處理的內容和方式、交付日期、保存期限、消費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系電話、經營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系電話、投訴處理單位和電話。服務文書由市洗染行業協會統壹印制。
經營者可以對價格超過1500元的高檔衣物進行保價精洗。即消費者提出服裝價格,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前提下,就保價精洗(染)作出書面約定,保價精洗(染)費不超過約定服裝價格的5%。消費者在服務文件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