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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加班可以拒絕嗎?

根據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其他時間為員工休息時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壹般情況下,加班需要勞動者同意,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需要加班,不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在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要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加班費。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加班計算。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工資按以下標準發放: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的計算。

壹般情況下,被批準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但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計件工資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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