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行先試,做好擴權強鎮示範。深入貫徹擴權強鎮方針,抓好四項中心工作,為全國小城鎮改革積累示範經驗;
2.擴大鄉鎮規模,打造縣域經濟增長新載體。拓展和構建新的城市框架;發展壯大鄉鎮經濟;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
3、加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高水平承接產業轉移。增加投資吸引力;高水平承接產業轉移;積極創造開放的市場;
4.扶持龍頭企業,培育產業集群。大力扶持龍頭企業;積極發展配套服務型企業;加快培育產業集群;
5.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新農村建設。大力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步伐;
6.大力實施民生工程,全面發展社會事業。進壹步實施民生工程;穩步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不斷推進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
7.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提高綜合配套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政府環境;積極鼓勵創業;
8、倡導綠色發展,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倡導節約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壹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