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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和地役權的主要區別是什麽?他們如何應用或實施預防措施?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壹種用益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為地役權土地,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為地役權土地。相鄰權是指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擴大或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沒有規定地役權。兩者的區別如下:1,兩者的性質不同:相鄰權本質上不是獨立的權利,它只是兩個不動產之間的關系,所以稱之為相鄰關系更準確;地役權本質上是壹種基於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特殊用益物權。2.它們對登記的要求不同:地役權壹般需要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相鄰關系的成立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即無需特別登記即可成立。它們是通過不同的方式取得的:相鄰權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地役權的取得主要基於法律行為,壹般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必須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此外,地役權也可以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取得。3.兩者對權利的要求不同:地役權比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更大。相鄰權作為壹種法定權利,體現了不動產相鄰關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和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為壹種約定權利,體現了為自己的土地提供約定便利的要求,在他人的土地使用權上自然比相鄰權有更大的擴張。這種情況妳可以分析壹下:A公司在某市海邊附近買了壹塊地,建了壹個豪華酒店。地方旁邊有壹家B店。甲與乙於1994年5月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乙20年內不得反抗拆除店鋪並建高樓,以防止甲的旅客在酒店內眺望大海。因此,A每年向B支付65438+萬元作為補償。合同生效後1年,B將其所有房屋轉讓給C,在與C簽訂合同時,B並未向C提及其與A的約定,C買下房屋後,將房屋拆除,欲建壹座五層酒店,距離某酒店約200米。得知這壹情況後,A立即與B、C接洽,要求C停止修建酒店,遭到拒絕。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丙停止建設酒店,請求確認乙與丙轉讓店鋪的合同無效,並要求乙賠償損失。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地役權的設立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為他人所知,從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該案中,AB之間雖有設定地役權的約定,但因未辦理產權登記,地役權不成立。甲僅取得了合同約定的債權,可以對乙方產生約束力,但未取得物權,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甲只能以乙違約為由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對丙的建房行為提出異議。至於AB之間以設立地役權為內容的合同,不能籠統地說因未登記而無效,而是不具有設立地役權的物權效力,但可以具有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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