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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支持標準

法律主觀性:

離婚後,孩子由壹方撫養,另壹方支付贍養費。那麽,如何確定贍養費呢?標準是什麽?以下是壹些介紹: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撫養費支付人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自己月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2.維護費應當定期繳納,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繳納。考慮到未來的不確定性,法院壹般會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但這造成了撫養子女的壹方壹直向另壹方索要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壹方不支付撫養費,進壹步加劇了社會矛盾。3.如果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他的財產抵付撫養費。4.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孩子隨父母壹方生活,由養父母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但經查證,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證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5.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是到孩子十八歲為止。6.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撫養:(1)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2)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8.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請求扶養,父母有支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扶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壹方要撫養孩子,另壹方要支付孩子的所有費用。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撫養孩子的壹方也應該承擔孩子的壹部分費用,而不是讓另壹方承擔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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