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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執業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作用,促進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律師是服務社會的專業法律工作者。他們的職責是通過辦理法律事務維護國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條律師依法執業,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撓,嚴禁侮辱、誹謗和攻擊迫害。第五條律師的執業機構是律師事務所。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和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第六條律師協會是律師的專業性群眾組織,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同壹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必須持有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註冊律師工作證或者律師工作證(以下簡稱律師工作證)。第八條律師經委托人同意,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第九條對在履行律師職責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律師,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懲罰違反紀律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第二章律師的業務和職責第十條律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壹)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擔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監護人的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

(三)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經濟、行政、勞動爭議等仲裁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

(五)參與調解民事和經濟糾紛;

(六)代理涉外民事和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七)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八)代理申訴法律事務;

(九)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撰寫法律文書;

(十)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應當通過上述業務活動宣傳法律法規。第十壹條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的職責是協助委托人依法管理和行事,辦理委托的各項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減輕犯罪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提出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作為其他案件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在授權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並按照規定統壹收取費用。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當盡量滿足委托人對指定律師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律師事務所派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有關律師事務所應當予以安排。第三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律師代理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律師不服裁定的,經原告同意,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既不受理也不決定不予受理的,律師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第十四條律師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可以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件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查閱案件材料和補充調查、調查材料。但不得查閱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與他案有關的線索。

律師閱卷可以提取。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許可,可以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十五條律師辦理各類業務,可以持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和律師工作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主要知情人是處於預審階段的刑事被告人,案件與被告人本人的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律師可持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件和律師工作證,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人員陪同;預審期間律師調查的問題與被告人自身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人員應當負責詢問情況,及時將材料移交承辦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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