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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權力下放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去極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誇大極端宗教思想,排斥、幹擾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通過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歧視、暴力的言論和行為。

自治區應當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主義,防範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第四條去極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政策,堅持宗教中國化、法制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五條去極化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第六條自治區、地(市、州)、縣(市、區)成立去極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去極化工作。

去極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主義,舉報和揭露極端言行。第八條對去極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極端主義的主要表現第九條在極端主義的影響下,下列言論和行為屬於極端主義,是被禁止的:

(壹)宣傳、傳播極端思想的;

(二)幹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服務的;

(三)幹涉他人婚喪嫁娶、繼承等活動的;

(四)幹涉他人同其他民族或者其他信仰的人的交往,將其他民族或者其他信仰的人趕出居住地的;

(五)幹預文化娛樂活動,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展到清真食品以外的其他領域,以不清真的名義排斥或者幹涉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本人或強迫他人穿蒙面罩袍、佩戴極端標誌的;

(八)留著畸形胡須,以宗教狂熱為名渲染的;

(九)未履行法定程序通過宗教手段結婚或離婚的;

(十)不準兒童接受國家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壹)恐嚇、誘導他人抗拒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律文書,汙損人民幣的;

(十二)故意損壞、毀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出售、制作、下載、存儲、復制、查閱、摘抄、持有含有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像;

(十四)故意幹擾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15)其他極端言論和行為。第三章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主義第十條消除極端主義,應當準確把握民族風俗、正常宗教活動、非法宗教活動和極端主義行為的界限,分清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第十壹條去極化要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改善民生、擺脫貧困、創造民族團結進步緊密結合,實現相互促進。第十二條去極化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反滲透、反分裂鬥爭,禁止利用各種媒體宣揚極端主義、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學術論壇等方式傳播和宣揚極端主義。第十三條去極化應當通過宣講、學習、討論等方式進行,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群眾崇尚科學文明,用法律知識教育群眾學法守法,用宗教誠信正本清源,駁斥歪理邪說,引導信教群眾樹立誠信品行,自覺抵制極端主義。第十四條去極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將個別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將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將思想教育、心理疏導、行為矯正與技能訓練相結合,將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的實效性。第十五條去極化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發揮社區、行業部門和各類企業的作用,做好流動人口去極化工作。第四章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去極化工作。第十七條民族宗教部門應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鞏固和完善宗教教職人員教育、培訓和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的服務管理,加強對宗教出版物的審批,組織宗教教職人員做好經典闡釋和正氣引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和非法宗教網絡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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