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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所指的稅務機關是什麽?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所指的稅務機關是什麽?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

《稅收征管法》實施五年多來,稅務機關違反了哪些事實?他們逃避、欺騙和無限期地追求;稅務機關責任征收期為3年,無滯納金;納稅人明顯算錯等錯誤追究3-5年。沒有明文規定超過五年後觸犯“”的法律。。。。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逃避、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措施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稅收征管法關於稅務代理事務所的規定會通過嗎?呵呵,太可怕了。

《註冊資產評估師法》已經在全國人大討論過兩次,但至今沒有通過。只能等。

稅收征管法中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的含義是指縣級以上(含設區的市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第壹稅務局局長(局長)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開具《稅務檢查通知書》是合適的。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是否包括私營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解讀;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解釋本條規定了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權限。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檢查、稽查、管理和監督的活動。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稅務檢查的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對象是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檢查是壹種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是稅務機關單方強制了解相對人即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並扣繳稅款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益。因此,它需要壹個直接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的直接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查既是壹項嚴肅而專業的工作,也是壹項經常性的工作,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是壹項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做好稅務稽查工作,有利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促進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重要功能:1。稅務檢查有利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2 .稅務檢查是檢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自願、自覺、如實、及時繳納稅款的重要手段。3.稅務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暴露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4.稅務稽查是檢驗、評估和總結稅收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最終檢驗整個征收過程和效果的必要手段。

根據本條規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具體職權是:

壹是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其經營活動壹般都是通過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反映的。通過檢查會計賬簿、報表和有關憑證,了解其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會計記錄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正確,費用支出和成本支出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從而監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認真遵守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稅務機關對賬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實施法律監督。

稅務機關在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時,主要是依據稅法逐項審核稅種、稅率等計稅要素,檢查計稅依據是否真實合法,適用稅率是否準確,計算的稅額是否真實。稅務機關在檢查扣繳義務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時,主要是查明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代扣代繳稅款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繳納,是否存在挪用,代扣代繳的稅款是否與賬簿壹致。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這是稅務檢查中非常必要的壹部分。通過實地檢查,了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財務處理、記錄和納稅人申報是否壹致,並從中把握規律,發現問題,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實申報、做好財務記錄。由於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同,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檢查也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

(壹)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壹般有生產、加工、商品交易等不同情況,故分為:

1.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現場。納稅人的生產地是應稅產品的生產地,是實現生產過程的空間條件。由於產品的生產數量和材料消耗對相應的納稅有影響,稅務檢查應重點檢查生產現場的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種統計數據是否真實,各種材料和產品是否交接。

2 .檢查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納稅人加工單位和場所是納稅人將生產任務或者產品加工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場所的場所。往往與納稅人所在的單位和地點不壹致。從現代生產的特點來看,合作加工生產是生產專業化和社會化的必然結果,使得企業之間的聯系更多。但這種合作、加工、生產往往被逃稅者視為偷稅漏稅的機會和條件。因此,稅務機關必須把對委托合作加工單位和場所的檢查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應是:加工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是否與發放的數量相符;加工好的零件和半成品是否全部退回;加工過程中的溢出是否退回,或者設置價格沖抵加工費;加工材料和半成品是否用於其他用途。委托加工單位也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來料加工和應稅產品的管理。

3.檢查納稅人從事商品交易的經營場所。商品交易的經營場所是城鄉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國家稅源的集中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場所的數量必然會急劇增加,商品的銷售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商品交易場所的稅務檢查,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壹般來說,城市裏買賣商品的商店和市場管理得比較好,賬冊和憑證也比較齊全。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檢查時,主要檢查商品購銷場所和商品儲存場所的實物流通和庫存是否與賬簿壹致。但城鄉結合部的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因情況復雜,應作為商品交易場所的檢查重點。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於已建立賬冊的業主,主要檢查經營場所的商品、貨物是否與賬冊相符,是否存在賬外經營。對於沒有賬冊或賬冊不完善的業主,要詳細查清所購商品的數量、品種、單價、金額,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征稅。

(二)檢查納稅人的貨物、物品存放地點。納稅人的商品和貨物(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器件等財產)由於生產經營條件不同、銷售方式不同,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點,必須到現場進行稅務檢查。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要建立健全賬簿、保管、收發制度,逐壹登記、記賬、管理。稅務機關應重點檢查儲存場所的實物數量與賬簿記錄的數量,以發現是否有損失或表外庫存。同時,要檢查儲存場所的管理制度和商品質量。對存放在外地單位等地的貨物,要進行跟蹤檢查,防止納稅人通過藏匿或轉移等方式偷逃稅款。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及相關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相關資料,是稅務機關了解和掌握稅收征管情況的直接依據。因此,必須要求信息提供者遵循及時、準確、全面和合法的原則。實踐中,通過稅務檢查,很多假福利廠、假校辦工廠、假集體企業等。暴露了。他們造假,享受與此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造成這種情況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有相當壹部分是虛假的。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真實的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憑證和資料,賦予稅務機關以法定形式指定或者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資料的行政執法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檔案、證件和資料,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件和資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稅務機關不能隨意行使這壹權力,只能在審核批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部分申請或進行稅務檢查等稅收征收活動時行使。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過程中,往往需要對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處了解到的問題和情況進行進壹步的調查和了解,以便發現問題,核實情況,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有必要賦予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利,這也是稅務檢查不可缺少的壹部分。當然,稅務人員在行使稅務檢查查詢權時,應當遵循稅務行政執法的規範性要求。詢問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的,可以只詢問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提前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真實信息,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將承擔法律責任;查詢記錄應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核對,如有錯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補充或者更正;經核實的筆錄,由記錄人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這部法律還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全面、及時回答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

5.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閱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在稅務檢查中,為了全面、準確地掌握和了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活動,稅務機關可以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對應稅商品和貨物進行檢查,這是賦予稅務機關的又壹項重要的行政執法權力。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場所。這些地方的特點是流動性大、數量多、品種雜,難以控制,往往會導致盜竊、偷稅漏稅。稅務機關走訪這些地方,可以全面、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產銷銜接情況,堵塞稅收流失漏洞。

稅務機關對主要交通幹線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也必須按照稅務行政執法的要求進行。需要稅務檢查證件的,納稅人或者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從檢查的內容來看,主要是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審查其合法性和真實性。同時,對應稅商品和貨物的實物進行檢查。如發現數量與發票、貨運單據不符,稅務機關可詢問當事人,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處理。如果有必要補稅,會責令他們立即補稅。在納稅前,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扣留相當於稅額的商品和貨物,納稅後放行。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或設立稅務檢查站是壹種有效的形式。當然,這也需要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下屬單位、部門的積極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對過去主要道路和郵政企業的應稅商品、貨物進行稅務檢查,這是法律規定的這些部門的義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存款賬戶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生產、經營和履行納稅義務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展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商品流通和結算的媒介,存款賬戶是反映所有者貨幣運動的重要場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資金收付,如購買原材料、銷售商品、支付工資、繳納稅款、分配股利等,都與存款賬戶密切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放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支付各種經濟活動的款項大多是通過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準確掌握其實際收入和支付情況。壹些重大偷稅、漏稅等違法案件的線索,往往是通過查詢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獲得的。稅務稽查和生產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許多可疑情況,也可以通過查詢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予以澄清和確認。因此,有必要賦予稅務機關查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賬戶的權利,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查詢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

同時,該條還對稅務機關查詢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的權利作了嚴格限制,這對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具體來說,稅務機關在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壹是凡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必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檢查人員不得進行查詢,同時必須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許可檢查證》;二是只有在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能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因為儲蓄存款受國家法律保護,是銀行樹立信譽,保證業務發展的前提。嚴格查詢儲蓄存款,有利於防止權力濫用,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第三,稅務機關獲取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因此,這部法律對稅務機關行使查詢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的權力設置了嚴格的程序性和規範性限制,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行事,不得濫用查詢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的權利,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信息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在稅收實踐中,稅收征管法的適用與其他立法有什麽關系?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稅收征管法是稅收程序法;其他稅法,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營業稅暫行條例等,壹般屬於實體法的範疇。

至於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區別:實體法主要規定實體的權利和義務;程序法主要規定了實現、保護權利和懲罰違法行為的程序性規定,以及程序執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不向他人開具發票,稅收征管法會承擔什麽責任?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開具管理辦法》。

……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出票而未出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壹次性全部出票,或者未加蓋出票專用章的;

……

稅收征管法第38條與第55條的區別。律師網律師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作出如下解釋: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

(壹)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轉售給無關第三方的價格應當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計算;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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