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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 * *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

5438年6月+2003年2月,中央頒布的《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執行黨的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壹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對其進行修訂。

2015 10 12中國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解讀新修訂的《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從原條例3部分,15章,178條,24000字,到修訂後的條例3部分,11章,133條,17000字,《中國*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專家指出,條例作為負面清單,在黨紀制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對其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和調整,有利於其上下遊相關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也有利於構建以黨章為核心、具有中國* * *產黨特色的黨紀制度。

將原來的十類學科重新歸類為六類學科,力求“學科姓學科”、“紀法分離”

據介紹,現行《條例》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行為缺乏必要的嚴肅問責,沒有紀法之分。178中有近80條與刑法等國家法律重復,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新《條例》的壹個重要特點是“紀法分離,紀法不同形態”。紀律歸紀律,法律歸法律。壹方面,使紀律站在法律面前,嚴於法律,對黨員提出了比普通人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抓早抓小,防止進展緩慢,避免出現黨員幹部“不是好同誌就是階下囚”的情況;另壹方面,也使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涇渭分明,避免了工作重疊、紀委成為黨內“公檢法”等問題。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原來的貪汙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失職瀆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十大類紀律被取消,重新劃分為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六大類。這雖然在數量上少於原來的十大類學科,但已經完全做到了“學科姓”,其“系統質”有了質的飛躍。

“這六項紀律恰恰是‘違紀’先於‘違法’的高危點,根據問題導向進行‘精準防控’,使得條例的實質內容凸顯了政黨和黨紀的特點。這是構建具有中國* * *產黨特色的黨紀制度的創新探索和經典範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評價道。

突出政治紀律,抓“紀律中的紀律,規矩中的規矩”

修訂後的《條例》將政治紀律列為六項紀律之首,特別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無原則調和等壹些紀律規定。這些都是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打虎”、“拍蠅”的實踐而豐富的內容。

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指出,從黨史和黨的建設來看,革命理想高於天,政治紀律重於山。中國* * *產黨是壹個具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鐵的政治紀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黨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紀律的精神內核,政治紀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嚴密的政治組織和嚴明的政治紀律,是黨在革命戰爭年代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基因,也是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抵禦風險、振興壯大的巨大優勢和根本保證。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明政治紀律和規矩放在首位。嚴肅紀律需要在維護政治紀律和規矩上有重點突破。因為無論違反哪項紀律,如果任其發展,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威脅黨的執政安全,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可以說,政治紀律是紀律的王道和根本,是紀律中的紀律,是規矩中的規矩。扭住這個核心,就是抓住了黨的建設的生命線和學科建設的根本點。”謝春濤認為。

高波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突出嚴明政治紀律和規矩,堅持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以嚴肅查處政治“違紀”行為為主導,強化在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與中央保持壹致的紀律要求,以零容忍態度為解決管黨治黨和清理存量突出問題樹立了風向標。這些內容豐富、成效顯著的執紀監督實踐,為完善紀律規矩奠定了堅實基礎,為加強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提供了生動佐證。因此,把政治紀律作為“六大紀律”之首,並使之具體化、細化,使黨員幹部在言行中牢記政治標準和政治底線,既是紀律建設不斷發展的必然表現,也是構建具有中國* * *產黨特色的黨紀制度的必由之路。

“修訂後的《條例》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了首要位置,這是黨的紀律建設日益成熟、更加自信的體現,也是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推進和深化的體現。”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評價道。

八項規定寫入條例,“紀律先於法律、紀律嚴於法律”的做法固化為制度規範。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決落實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問題,始終持之以恒。通過狠抓節點、密集通報,明顯遏制了此前群眾反映強烈的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遊、舉辦大操大辦婚喪喜慶、違規發放津補貼、違規收發禮品、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等“四風”問題。

新《條例》在“廉潔紀律”壹章中增加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問題,充分體現了對十八大以來實踐成果的有效固化,使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上升到黨內法律保障的層面,使下壹步繼續遏制“四風”問題蔓延勢頭。

多位專家指出,《條例》的修訂將守紀律、講規矩作為重要原則之壹,將十八大以來強化“紀在法之前、紀嚴於法”的做法固化為制度規範。是強化黨紀“短板”,做實執紀監督的重要舉措。

其中,最能體現這壹原則的條款,集中體現在十八大以來整風肅紀新實踐的“固化條款”中。比如拉幫結派、反對組織審查、無組織活動、不執行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紀律條款,以及關於“四風”問題、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紀律規定,固化了抓早抓小、動不動就追責的實踐導向。也強化了今後執紀更嚴、懲處更重的治理理念,使新版《紀律處分條例》充分彰顯了政黨和黨紀的特點,為治病救人、整風肅紀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有力支撐。

可以說,這次修改,表明黨對紀律建設和法規制度建設規律性的認識躍上了壹個新臺階,必將對加強黨內監督、全面從嚴治黨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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