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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如何監督新預算法?

加強和改進

全口徑預決算審查監督

新預算法建立了“四本賬”全口徑預算框架,各級人大要依法將政府所有收支納入預決算審查監督範圍。

壹是完善壹般公共預算。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共預算不完整,部分部門經費未全部納入預算,預算支出範圍大於公共預算。農業、教育、科技等重點支出與財政收支或GDP增長掛鉤,影響預算完整性。地方政府預算不完整,轉移支付、稅收返還、補助收入未全部納入預算。要依法明確預算收入的法律性質,將政府收入全部納入預算,通過公共預算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規範政府性基金預算。多年來,政府性基金預算只有總額沒有具體明細。很多監管費、準入費、集資費、補償性收費、懲罰性收費都是自收自支的監管,自收自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費需要清理、整合和規範。同時,也要探索將政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服務性、經營性收入納入預算,或者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資金結構不合理。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4.8萬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4.1萬億元。很多地方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規範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查處違規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督促土地出讓收入足額征收。調整細化土地出讓收支相關科目,明確具體用途,專款專用,加強支出使用監管。加強統籌,建立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應當統籌使用的資金納入壹般公共預算的機制。

第三,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現在的問題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還不完善,收入範圍只涵蓋企業國有資本,不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更不包括其他資產、礦產資源和特許經營收入。企業稅後利潤占比也比較小,國有資本收入主要在國有企業內部流通,很少用於公共財政和社會保障。

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時,還建議加強NPC的“國有資產監管職能”。2014預算將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中央國有資本營業收入1400多億元,而地方國有資本營業收入只有500多億元,甚至還不如前兩年。依法加強統籌,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納入壹般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機制。

第四,探索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主要來源於“五險”繳納和財政補貼。社會保險繳費雖然不是財政資金,但也是公共資金。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3.45萬億元,支出2.86萬億元。今年收支平衡5800多億元。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不同地區、行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標準不壹致,統籌層次不壹,難以相互銜接。社會保險基金由各地各部門分別征繳,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監督標準不壹致,影響基金保值增值和基金安全。三中全會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這就要求依法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可持續運行。

加強和改進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監督

新預算法初步建立了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的法律框架。前不久,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對地方政府舉債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各級人大要依法加強和完善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監督,把地方政府債務納入法治軌道。

壹是加強存量債務監管。據審計署審計,截至2013年6月,各級政府債務接近30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債務接近18萬億元。政府債務的過度增長不僅留下了較高的隱性赤字和債務負擔,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風險。各級人大要督促清理融資平臺公司,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穩妥處理存量債務,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二,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根據新預算法,經國務院批準,省級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實行規模控制,地方政府舉債不得超過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以政府債券形式舉借。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具有壹定收益的公益事業的投資和運營。

第三,地方政府債務分類應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必須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批準。各級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將壹般債務收支納入壹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政府-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或有債務需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的,償債資金應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第四,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化解機制。建立政府債務會計,加快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情況,對債務風險高的地區進行風險預警。要督促政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處罰機制,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加強和改進預決算的初步審查和監督

預算法的修訂完善了初步預算審查制度。各級人大要按照新法的規定,加強和改進對預算、決算的初步審查和監督。

壹是拓寬初審範圍。原來的法律只規定了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199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增加了對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審的規定,2006年《監察法》增加了對各級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的規定。新法規定,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嚴格初審時間。新法規定,預算草案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的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機關進行初步審查;各級預算調整計劃草案和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召集會議的三十日前,提交人大有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加強初審機構建設。新法規定,市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初步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進行。考慮到有的市人大沒有設立專門委員會,規定市人大也可以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為提高審查質量,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初步審查時,可以由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四,拓寬預決算審查重點。長期以來,我國預決算的審查監督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三個重點。審核收支,主要是檢查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審查收支平衡,主要是考察收支平衡後是否達到平衡,是否存在支出超過收入的赤字。預算法修改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從均衡狀態和赤字規模擴大到支出預算和政策”。各級人大要依法擴大預決算審查監督的重點,對支出預算和政策進行實質性審查,查找政府預算分配不合理的地方,確保預算資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領域,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為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初審中的作用,明確市級以上人大有關機構應當邀請代表參加初審或者調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研究意見,以及政府財政部門對上述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給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鄉人民代表大會在正式審查預算草案之前,應當組織基層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多種形式聽取選民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加強和改進對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監督。

監督預算執行和決算是憲法賦予NPC的壹項重要職責,既能保證NPC批準的預算得到認真、嚴格、合理、有效的執行,又能為明年審查和批準預算奠定基礎。各級人大既要敢於監督,又要善於運用新預算法規定的各種形式加強監督,重點是真實(公正)、合法(規範)、合理(正確)、有效(值得),不斷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使財政資金規範、透明、實用、高效使用。

壹是規範預算收支管理。當前,重點是解決審批時間與執行時間錯位、“先執行後審批”、預算隨意變更、頻繁調整等問題,變預算“軟約束”為“硬約束”。要依法加強收入征管,做到應收盡收,嚴禁以虛收、空轉等方式非法增加收入。要建立人大審議決定重大投資和項目制度,避免行政沖動、盲目決策和盲目投資。通過檢查、調研、專題詢問等形式,了解重大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跟蹤資金使用進度,促進重大項目順利推進。要督促政府建立結轉結余資金定期清算機制,加快結轉項目實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規範暫付款和暫存款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本文來源:瞭望觀察網

第二,規範國庫資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頓財政專戶,各地不得為專項支出新設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余賬戶將在2年內逐步取消。對已經發生的財政性貸款和墊款進行壹次全面清理,對按規定應由預算支付的,符合制度要求的臨時貸款和墊款要及時收回,不符合制度要求的要限期收回。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第三,嚴格預算調整行為。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財政收支計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或者補充預算的,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針對預算執行中資金轉移過多、挪用嚴重的問題,各級人大要加強和改進預算調整的審批監督,及時了解和掌握預算變動情況,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轉移,加強對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督促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依法調整預算,增強預算調整的嚴肅性。

第四,完善決算審查監督。人大作為決算監督的主體,必須參與決算的全過程,代表人民監督預算執行。要依法完善NPC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程序,完善重大預算事項專題調研或聽證制度,充分發揮NPC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作用,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審查聯系部門預算草案。 並將初步審查結果匯總到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預算審查意見,供NPC審查和批準預算草案時參考。

第五,加強預決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是保證預決算健康運行的有效監督形式,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都要接受審計。各級人大要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善於運用審計監督手段和審計結果加強人大經濟監督。組織審計機關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重點項目、重點資金和重點領域進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和部門執行審計決定。委托審計機關對政府預決算報告進行先行審計,提供審計意見作為NPC審批的重要依據,提高NPC預決算監督質量。

加強和改進對跨年度預算平衡的監督

中國壹直實行年度預算制度。預算法的修改規定了“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對長期以來堅持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人大要依法加強和完善跨年度預算平衡視角,促進年度預算和中期預算的有機銜接。

第壹,實施中期財務規劃管理。各級人大要督促政府有關部門研究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對未來三年的重大財政收支進行分析預測,對規劃期內的壹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項目,研究政策目標、運行機制和評價方法。中期財政規劃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綱要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相銜接。強化三年滾動財務規劃對年度預算的約束。推動部門編制三年滾動規劃,加強項目庫管理,完善項目預算審核機制,提高財政預算統籌能力。

第二,完善年度預算控制模式。各級人大要推動壹般公共預算審計的重點從平衡狀態和赤字規模擴大到支出預算和政策。強化支出預算約束,各級政府要向同級人大報告支出預算,同時重點關註支出政策內容。預算執行中如需增加或減少預算支出總額,必須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中央政府債券余額的限額,應當根據當年累計赤字和為應對短期收入而擬發行的債務合理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地方政府壹般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嚴格使用超額收入。預算超收收入是年初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超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的部分。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預算超收收入往往接近總收入的十分之壹,但支出卻被隨便使用,導致預算約束弱化。政府利用預算盈余收入來安排支出。雖然沒有使NPC年初批準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但部分改變了年初的預算。各級人大要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的審查和監督。確需安排當年支出的,也應當履行法定程序,及時告知全國人大,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未經批準,當年不能使用。

第四,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根據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政策逆周期調整的需要,依法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中央壹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如有結余,結余收入用於沖減赤字和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如遇收入不足,應通過調入預算穩定基金、削減支出或增加赤字、在國債余額限度內發行債券等方式調劑資金。地方壹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如有超收,將用於化解政府債務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轉移預算穩定基金或其他預算資金以及削減支出來實現平衡。市縣政府通過向上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並在下壹年度預算中返還,實現平衡。

加強和完善預決算公開透明監督。

公開透明是現代金融體系的基本特征。預算收入來自公民納稅。稅收怎麽花,怎麽用,政府花了多少錢,做了什麽,都要讓老百姓知道。

壹是完善和細化預決算公開內容。預決算信息包括管理制度、分配政策、編制程序,以及收支安排、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等。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和地區公開。擴大部門預決算公開範圍。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資金使用部門應當公開預算和決算。細化部門預決算公開內容,逐步將部門預決算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照經濟分類公開政府預決算和部門預決算。

第二,推進全程公開。督促預算依法公開,從預算編制到執行、調整、決算、決算審計,全部內容公開。既推進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公開,又推進部門預算、決算、報表公開。

第三,做好公告後整改的督導工作。預決算公開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敢不敢公開,願不願意接受人民監督的問題。各級人大要定期組織人大代表和公民對存在的問題和疑問進行詢問,刨根問底,解疑釋惑。對於典型案例,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形成輿論壓力。按照統籌協調、分層次、分步推進的原則,依法有序推進公開,做好公開後的整改工作,完善長效機制,推進預決算公開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

加強和改進預決算的績效監督

各級人大要高度重視預算和決算的執行情況。不僅要從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等方面加強對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監督,還要從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方面加強對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監督,使錢的使用受到監督,使錢不易花,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範、及時撥付和合理有效使用。

壹是加快預算績效管理改革。各級人大要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把績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穿於財政資金監管的全過程,強化支出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逐步將績效管理的範圍覆蓋到各級預算單位和所有財政資金,將績效評價的重點從項目支出拓展到部門整體支出、政策、制度和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科學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本文來源:瞭望觀察網

第二,推進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各級人大要不斷改進績效管理和考核方式,擴大績效評價覆蓋面,註重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和運用。要不斷完善績效管理和考核辦法,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預算安排和預算調整確定的重點支出,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跟蹤問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促進財政資金的優化配置。各級人大要進壹步推進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統籌使用社會資金和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使政府花盡可能少的錢,辦盡可能多的實事,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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