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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條例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和管理信用卡業務,促進我國信用卡業務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消費信貸等功能。第四條信用卡按用戶分為商務卡和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和外幣卡;按載體材料分為磁條卡和智能卡I以下簡稱ic卡)。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不得發行信用卡。

非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不得經營信用卡業務。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各發卡行負責本系統信用卡業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第七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制定信用卡業務章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八條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門為內部業務部門,不得設立為獨立核算、自成體系的法人機構。第二章業務規則第九條公司卡必須在卡面左下方壓印“DWK”字樣,在“DWK”字樣的右側壓印持卡人姓名(拼音)。第十條銀行發行的磁條卡和ic卡,除參加國際信用卡組織和發行標有國際組織標識的信用卡外,應當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相關標準。第十壹條單位或個人領取信用卡後,應按規定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第十二條開證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第十三條信用卡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以定期存款質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第十四條發卡銀行吸收的信用卡備付金和以定期存款質押的存款,應當按照規定比例交存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第十五條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辦理轉賬結算和提取現金時,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發卡行的授權。第十六條企業卡持卡人不得在異地和收卡城市範圍內的銀行網點和自動櫃員機上提取現金。第十七條持卡人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時限內透支消費。金卡透支額度10000元,普通卡5000元。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計算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第二十條各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應根據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透支轉入短期借款核算。第二十壹條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第二十二條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由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使用信用卡的額外費用。第二十三條特約單位不得以壓卡、簽單、退貨等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現金。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標準向特約單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續費:

(壹)人民幣信用卡,不低於交易金額的2%;

(2)境外機構發行並在境內使用的信用卡不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配比例按照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分別占特約單位支付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第二十五條外幣信用卡的業務規則另行制定。第三章業務管理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分支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第二十七條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補充規定的資產負債率監測指標;

(二)相應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電信設備和管理場所;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img]《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所欠款項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的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本辦法所稱收單銀行,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為信用卡收單業務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或結算服務,並承擔收單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信用卡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2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0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總則:為規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的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第五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1.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有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使用具有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

2.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記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30日以上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

特殊情況下,如果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發卡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的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有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使用具有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銀行根據客戶評價結果,與合格客戶簽訂合同後提供的相關銀行服務。

發卡業務包括營銷推廣、授信審批、卡片制作和發行、交易授權、交易處理、交易監控、資金結算、賬務處理、爭議處理、增值服務和債務催收等。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發卡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辦信用卡發行業務,並承擔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服務機構,是指與發卡銀行簽訂合同,協助發卡銀行提供信用卡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商戶提供的受理信用卡並完成相關資金結算的服務。

收單業務包括商戶資質審查、商戶培訓、終端安裝維護管理、交易授權、交易信息處理、交易監控、資金墊付、資金結算、爭議解決和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收單銀行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為信用卡收單業務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或結算服務,並承擔收單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服務機構,是指與收單銀行或收單業務結算銀行簽訂合同,協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的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根據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個人卡和公司卡。其中,公司卡按用途分為商旅卡和商務采購卡。

商旅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差旅費報銷關系,為其工作人員提供日常業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服務的信用卡。

業務采購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采購費用報銷關系,向其提供辦公用品、辦公事務等與采購費用相關的服務的信用卡。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教育機構就讀的全日制學生。

《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規定發卡行應當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流程,未經持卡人授權,不得以持卡人資產直接沖抵信用卡應收款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以下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全部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償還利息或費用,後償還本金;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所欠款項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就這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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