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 1條: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22。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條款中有“情節惡劣”的限制,但酒駕沒有這個限制。這意味著,只要是酒駕,不管有沒有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所謂“其他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和妨礙公務罪。因為危險駕駛的最高刑罰只是拘役,而拘役的期限是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因此,凡是因危險駕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都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阻礙交通執法人員糾正或者危險駕駛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
第160條第2款: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29.將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增加條款)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法者要求本罪必須是為了不正當的商業利益,為了政治、軍事等利益,不構成本罪,但不代表不構成其他犯罪。
需要註意的是,在該立法中,關於獨立犯罪的規定規定了獨立處罰或者規定了“依照……的規定處罰”不能獨立定罪的指出“應當按照……定罪處罰”。這為我們確定罪名數量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第205-1條:虛開發票罪
33.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壹:“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第210 1條: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35.在刑法第二百壹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壹十條之壹:“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大量持有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第234-1條:組織他人買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內容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了解,我國每年有1萬人進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腎移植;每年有30萬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其中只有約1%的患者可以獲得器官移植。因此,“供體”的短缺必然導致人體器官的非法買賣。因此,法律必須對此做出回應。因此,我們必須嚴厲打擊和懲罰那些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出賣自己的器官並不構成犯罪。
不及物動詞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協助他人強迫勞動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用、輸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這不是對強迫勞動罪的補充,而是獨立成了罪。因為這裏指出的是這種行為是“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第276-1條:惡意拖欠工資罪。
4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未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出於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意欠薪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要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情況下的刑事責任,必須考察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特殊情況。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惡意欠薪罪具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的客觀要件。對於可能存在勞動爭議的案件,應盡可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如果行政部門解決和民事訴訟後,用人單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可以用刑法。
八。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將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改為重大環境汙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進行了大幅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次修改通過擴大適用範圍、降低定罪門檻,極大地增強了刑法的威懾力。這將提高我國的刑事法律責任,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包括以下幾點:
1.將構成要件中的犯罪結果由“後果嚴重”修改為“嚴重汙染環境”。2.將排放、傾倒或處置的“危險廢物”改為“危險物質”。其範圍大大拓寬,有助於降低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3.刪除了關於“向土地、水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的規定。擴大了第338條的適用範圍,無論向土地、水體或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均可構成犯罪。(參見王偉:《刑法修正案第八條“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解讀》。九。第408-1條:食品監管人員濫用職權罪
修正案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壹:“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第四百零八條之壹:食品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罪。
因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是不同的罪,因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後來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兩罪。因此,第四百零八條之壹還應包括兩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