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在司法實踐中,壹些犯罪嫌疑人並不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這對其合法利益的保護是不利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不會被判重罪。法院會根據犯罪事實和掌握的證據做出判決,嫌疑人如果經濟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在這裏,我們只談公安偵查。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應當立案偵查。當它收到報告時,需要對其進行檢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後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和調查。之後才能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送看守所。不采取刑事拘留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役的期限為三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期滿後,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需要逮捕的,必須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羈押期限30天加上批準逮捕期限7天,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此時,案件並沒有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很多人壹聽說是送到檢察院,就容易混淆審查起訴。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說這是壹個“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在批準逮捕時會比刑事拘留更加謹慎。很多情況可能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原因。比如,犯罪證據不足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較輕,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悔罪、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僅犯罪嫌疑人不能被羈押在看守所,以後不起訴或者最終被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所以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向檢察院申請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