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主要有兩層含義。第壹,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的追訴期限是多長;二是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刑法明確規定了各種犯罪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和計算方法。那麽,刑事案件的追訴期如何計算?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如何計算?
根據不同情況,追訴期限不同。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後。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1.壹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從犯罪之日起算,即從犯罪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繼續實施同壹犯罪(犯罪分子在壹定時期內故意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最後壹個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
3.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犯罪人實施的同壹犯罪行為在壹定期間內處於連續狀態),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計算。在這裏,前罪和後罪是什麽,沒有界限。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無論是不是同罪,只要犯了新罪,從前罪開始的追訴期中斷,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壹般是根據具體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的,有些刑事犯罪可能有多個量刑幅度,所以不同情況下追訴期限會有所不同。
(壹)壹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對犯罪人的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2)連續犯、慣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犯罪行為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可見,計算連續犯、慣犯追訴期限的標準是“犯罪行為終結之日”。
(3)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的延長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這裏的受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投訴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人身、財產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並且已經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控告。如果受害人在不知道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實施之日起計算。這壹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的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再犯新罪為條件的,與新罪的性質和刑罰的輕重無關。根據刑法的這壹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後開始計算的時間為“犯罪實施之日”。所謂後罪之日,就是後罪成立之日。
起訴期限
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四個追訴時效等級。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10年以後;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者量刑幅度,按照法定最高刑計算追訴時效:
(1)僅規定量刑幅度的條文,應當根據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2)壹個條文中有兩個以上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該條文與犯罪相對應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三)法定最高刑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
第四,什麽是刑事訴訟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刑事審判程序
1,聽力:
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
2.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下,出示、質證證據,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中已經掌握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罪的輕重、是否應當處罰、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並在法庭上進行面對面的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4.被告的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在法庭審判結束時,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
5、審查和審理: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超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