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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欺詐

法律主觀性:

近年來,集資詐騙罪壹直是群眾熱議的話題。集資詐騙犯罪壹般涉案金額非常巨大,受害人廣泛,壹直是國家大力打擊的犯罪類型。公訴機關為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徐XX(原名徐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於XX省XX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辯護人徐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市人民檢察院以保檢-刑檢(2014)第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XX犯集資詐騙罪,於2014 10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員苗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XX及其辯護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個人經營長期虧損。為償還債務,徐XX在2009年6月165438+10月至2002年5月2065 438+5月期間,以做生意為由,以個人名義向社會公眾口頭吸收資金。募集的錢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高息放貸和支付集資人的本金利息,只有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根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根據群眾申報,集資面值654.38+0763萬元,涉及76人次60人,歸還本金654.38+065.438+02.210,000元,支付利息365.438+052.750萬元,集資余額654.38鑒於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我院提交了被告人徐XX的供述、集資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給群眾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量刑。被告人徐XX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徐XX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徐XX已自首。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前,被告人徐XX壹直以個人出資的形式參與他人經營的項目。當資金不足時,他支付高息貸款來籌集資金。由於經營虧損和支付高額利息,徐XX欠下了約800萬元的巨額債務。為償還巨額債務,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XX隱瞞其欠下巨額債務的事實。以做生意為名,以個人名義,口頭約定每月支付2%至5%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 *非法吸收資金1763萬元。吸收資金後,徐XX返還本金112210000元,支付利息315275元,僅有182000元用於參與他人經營,其余資金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及利息和高息借款,產生65438+。案發後,XX市公安局XX分局追繳贓款85萬元,徐XX的犯罪行為給集資人造成的損失為1.508+0.500元。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並經法庭審理查明:1。被告人徐XX交代,我從2007年開始融資,起初是因為業務緊缺臨時使用,用完後馬上還給他人。從2009年開始,差距越來越大。到2009年6月,外債約800萬元。為了償還債務,我們不得不繼續籌集大量資金。我以做煤炭生意的名義向民間集資,借的錢用來還之前的債務。正如王所說,壹部分資金投入到了這個項目中。2009年後,我在XX投資654.38+0.82萬元建化工廠,做煤塊生意,只收回了70多萬。借新錢還舊債,借新錢的過程中還要付利息,這樣欠的錢越來越多。2.證人劉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之妻)證言:有集資人聯系徐某某後,回家找徐某某時,如果徐某某不在家,徐某某就會給我打電話,讓我替他收下錢,給他壹張借條。徐XX回來後,我把錢都給他了。3.任某某(XX市XX區寶蓮寺鎮任莊村人)、徐某某(XX縣城關鎮南苑村人)、阮某某(XX縣古賢鄉東村人)等60名被害人的陳述及相關借條,證實了各被害人參與集資的具體情況及被騙金額。4.證人張某某(XX農村信用社主任)證言:2007年,他介紹朋友借給徐XX壹筆錢。5.證人劉某乙(住XX市XX區小源10號)證言:2007年至2009年10號,徐某某、竇某某在煤炭經營中虧損。6.證人王某某(XX市XX區XX鄉小河尖村人)證言:2007年、2008年,徐XX和我壹起投資煤炭,徐XX虧損200多萬。2009年6月,165438+10月,徐XX跟我壹起投資煤炭生意,徐XX虧了40萬左右。2010,徐XX跟我投資壹個化工廠,徐XX投資50萬。7.證人竇某某(XX縣城關鎮人)證言:從2007年開始,他和徐XX壹起投資經營王某某。2009年底,徐XX歸還我投資款654.38+0萬元。8.證人郭某某(XX縣XX信用社職工)證言:2007年,徐某某以經營煤炭為由,向其借款50萬元;2010,徐XX歸還本金及部分利息。9.證人XXX(XX市北關區人)證言:2008年至2010,許XX多次讓其投資煤炭,後許XX以部分分紅將本金返還給他。10.證人魏某某(XX華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2009年前後,他與徐XX合夥做煤炭生意,後他退出,徐XX支付他的投資和部分分紅。11.證人焦某某(XX市XX區寶蓮寺鎮十裏鋪村人)證言:2010春節後,徐XX參與王某某的煤炭生意,送給王某某20萬元。12.證人錢某(XX縣平原信用社社員)證言:自2010起,經其介紹,徐XX多次以月息4%的利率借錢給何某某。13、XX四方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徐XX * *向60人、76人集資1763萬元,歸還本金1122100萬元,支付利息36553。徐XX募集資金後僅654.38+0.82萬元用於經營,其余用於償還債務。14.XX市公安局XX分局的說明、相關文件及銀行轉賬憑證證實,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共計85萬元。15、借條、還款計劃等書證。:被告人徐XX將部分集資款借給郭某某、何某某等人使用。16、被告人徐XX的犯罪記錄判決書及戶籍證明。本院認為,被告人徐XX為償還債務,以做生意為由,向不特定公眾承諾高息借款。收到集資款後,將集資款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後續集資的利息,造成集資人集資數額巨大133551500,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徐XX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徐XX明知其負有巨額債務且無力償還,仍采取借新還舊的詐騙手段集資,致使集資人的資金無法歸還。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於被告人徐XX認為徐XX已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於2013165438年10月20日在廣西北海市雲南路銀灣花園A-78紅河苑將在逃人員徐XX抓獲。徐XX沒有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徐XX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集資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根據被告人徐XX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九條、第六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 .被告人徐XX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公安機關扣押的贓款贓物應當退還集資群眾,其余贓款贓物繼續追繳。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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