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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性: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沒有具體的標準。離婚經濟補償條件:1,壹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2.以上情況只有壹方存在,另壹方不存在;3.上述情況必須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4.賠償要求需要和離婚訴訟壹起提出。

法律客觀性:

壹、損害賠償的功能法律規定壹定數額的損害賠償,最終目的是實現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首先要考慮該數額能否起到損害賠償的作用,以案件的實際情況為中心進行分析。損害賠償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填補損失。作為民事侵權責任,損害賠償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救濟。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會對受害人的財產和精神造成壹定的傷害。重婚、與他人同居、通奸造成的財產損失不可估量,而精神損害是金錢難以填補的。正如英國著名學者麥格雷戈教授在其經典教材《麥格雷戈論損害賠償》中所說:“前者(財產損害賠償)是指壹切金錢和物質上的損害賠償,如商業利益的損失或醫療費用的損失,而後者(非財產損害賠償)包括壹切不發生在個人金錢或物質財產上的損失,如身體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傷害。作為金錢損失,前者可以用金錢來計算,雖然有時候這種計算在難以證明的情況下必然是粗略的。但是,後者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錢不是其他錢的替代品,而是比錢更重要的東西的替代品:這是法院可以采取的最好辦法。”在不擴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精神賠償的方式處理日益嚴重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問題,是相對公平合理的。2.安慰受傷壹方。雖然人的精神損害很難用財產來衡量,但財產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求。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無疑是對過錯方行為的否定。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否定,是對被害人情感和精神上的有力安慰,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輕被害人的痛苦。3.懲罰違法者並防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讓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過錯方侵權違約行為的法律制裁和懲罰。同時,也可以對婚姻的其他當事人起到警示作用,使行為人預測到自己如果有過錯將會付出的代價,從而減少和避免類似侵權行為的發生,達到保護合法婚姻、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的目的。此外,也有學者認為,實施離婚損害賠償還可以保護離婚後婦女和子女的生活,“這對於保障單親家庭的生活,尤其是子女的健康成長會起到積極的作用。”“也能在壹定程度上消除離婚雙方尤其是經濟弱勢壹方的後顧之憂,讓離婚自由真正得以實現。”第二,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決定了損害賠償的數額必須達到壹定的數字,否則作用難以達到,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成了華而不實的空談。因此,立法者必須制定壹套詳細的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既能達到上述目的,又不會損害過錯方的未來生活。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借鑒民法中的幾個法律因素來確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和行為、侵權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但是,離婚損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於壹般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侵權人”很少從中獲利,侵權的後果往往僅限於無過錯方的感情損害。所以完全按照民法上的壹套標準,是不可能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的。因為離婚的損害壹般局限於過錯方與受害方之間,所以更應該註意懲罰和制裁過錯方,以安慰受害方。在具體案件中,應該分別從不法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角度考慮。1.過錯標準1)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持續時間來體現。這些具體情節反映了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處罰的程度也應不同。比如,不法行為人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頻繁通奸、多次規勸無悔,甚至因婚外情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和遺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傷害遠遠大於不法行為人的隱秘方式和罪責。2)認錯態度直接影響被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事後主動承認錯誤並安慰被害人,努力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就會減輕,容易克服。相反,如果加害人在被侵害後依然囂張跋扈,無意認錯,甚至惡語相向,暴力拋棄,那肯定會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考慮到過錯方的態度。除了金錢等物質賠償,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禮道歉,以便更好地達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這樣也可以從壹個側面反映錯誤壹方的態度。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壹個比較容易衡量的標準,特別是考慮到我國法律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應該重點考察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壹地區的人,收入也是不壹樣的。如果我們過於拘泥於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將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如果不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按照慣例甚至內部規定來確定賠償金額,就會導致這樣的後果:富人可以用微不足道的賠償金額,甚至支付少量的對價,就可以獲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從而達到繼續傷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時, 受害人因少量賠償不能充分獲得心理安慰,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無法實現; 而經濟條件較差的過錯方,可能因為巨額賠償而無法維持未來的生活,於是忘記離婚,不得不被迫維持壹段沒有感情,無法達到離婚自由目的的婚姻。此外,考慮錯誤壹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否則,不管過錯方的情況如何,判決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在實踐中得不到落實,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壹次傷害。2.受害者標準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不同。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抵抗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同樣的錯誤行為對不同的受害人產生的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在考慮受害者受傷的嚴重程度時,壹般認為女性在受到同等程度的侵犯時,比男性承受更多的精神痛苦。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中恢復過來,性格敏感、感情認真專壹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更深入地了解當事人和案情,才能做出恰當的判斷。2)被害人本人、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其家庭的經濟狀況,不僅影響壹定數額的賠償能否達到其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被害人及其子女今後的生活。對於自己經濟條件很好,對方經濟條件也很好的受害人來說,少量的賠償根本滿足不了“安慰”的需要,甚至是壹種嘲諷;但如果被害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依靠錯誤的壹方,多數情況下,被害人還必須撫養子女,少量的損害賠償可能會對被害人及其子女今後的生活產生不利影響。此時,離婚損害賠償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著眼於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無論從對受害人的實質性賠償還是人道主義考慮,離婚損害賠償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和家庭經濟狀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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