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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犯罪冤屈的最有效方法。

最有效的申訴方式是:

1,找律師。妳可以借助互聯網有效表達自己的訴求;

2.郵件:向責任機關和部門郵寄信件;

3.通過再審程序排除原審和二審的非法證據,還原案件事實。

壹、不構成犯罪且逮捕不公正。首先必須說明的是,被抓的人必須構成犯罪,但如果構成犯罪,就不壹定要抓。這是因為逮捕的標準不僅是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這個人是否還具有社會危險性。逮捕主要針對取保候審等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強制措施。簡單來說,如果這個人被釋放到外面,會不會繼續危害社會,會不會逃跑,會不會打擊報復證人或者幹擾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如果沒有,那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不用關在看守所。如果妳願意,妳會被逮捕。

2.誰可以投訴?

1,當事人——罪犯本人;

2.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3.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罪犯的監護人。

3.上訴的途徑是什麽?

1,訴至法院;

2.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至於是上訴到法院還是上訴到檢察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正確的選擇。

4.我應該向哪壹級法院上訴?

如果首選是向法院申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如果妳直接向上壹級或者更高壹級法院申訴,法院壹般會告訴妳申訴到終審法院或者直接提交終審法院復核處理,並告知申訴人。這種由上級法院提交終審法院的做法對申訴人沒有特別的意義。所以盲目上訴會很浪費時間,如果轉回終審法院可能更費時。

案件疑難、復雜或者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上述上訴法院是壹般規定,多數情況下需要遵守。但如果案件疑難、復雜、重大,上級法院可以受理。

如果二審是省級高院判決的案件,直接選擇最高法院上訴有時是不明智的,除非是引起壹定程度社會關註的案件。因為,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壹旦被駁回,就失去了最後的程序性機會。不如直接在省高院上訴,同時理性地向公眾展示冤情。即使在省高院上訴不利,還是有機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在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司法解釋規定,受理和審查上訴的法院“壹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但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終審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模棱兩可的。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即使選對了法院,也有可能被駁回。

動詞 (verb的縮寫)什麽是“案情重大、疑難復雜”?

所謂重大,壹般是指命案、有壹定社會影響的案件等等。比如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斌案都是大案,但這兩個案子並不困難復雜。

所謂疑難復雜,是指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和案件的定性,提出司法機關認為合理的顛覆性理由,與原審對事實的認定和案件的定性完全不同。

案件的難度和復雜程度,有時候是辦案人員的個人感受。對於壹個復雜疑難的案件,對b來說可能並不復雜難,對於壹個司法人員壹開始並不覺得復雜難的案件,律師基於同壹個案件的證據和事實,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這個案件對司法人員來說就變得復雜了。

“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是司法人員在審查申訴案件時應當作出的判斷。因此,提出上訴的理由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就需要優秀的律師合理地向司法機關出示。如果辯護律師沒有發現並提出這樣的申訴,上級檢察院是不會直接受理的。這些理由對於直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同樣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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