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快速辦理程序和壹般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違法事實確鑿,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適用快速辦理程序快速辦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機關應當將快速辦理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征得其同意,並簽字確認。
行政案件壹般程序:受理案件、詢問、勘驗、檢查、鑒定、認定,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在作出決定前告知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的權利。
該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由被處罰人在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按指印;被處罰人拒絕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備案決定中註明;
(二)除本款第壹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由被處理人在所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即視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附具的決定書中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先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負責人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或者對拒絕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所附法律文書上註明拒絕原因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捺指印,即視為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
采取上述送達方式後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違法事實確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依法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等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人民警察可以壹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24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報公安機關備案,交通警察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二日內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在旅客列車、民用航空器或者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願承認錯誤、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審批程序等方式快速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舉報或者違法嫌疑人自首,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嫌疑人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違反國境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的罰款。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處以罰款的,適用於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性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