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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1.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行政法規,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2.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將在國務院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

2.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3.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規壹般由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定組成。行政法規的頒布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發布模式

以往行政法規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發布,以文件的形式上傳。根據國務院[1988]25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精神,行政法規壹律以“令”發布,國務院總理簽署的行政法規壹律由新華社發布,國務院公報和人民日報全文發布。這樣提高了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使行政法規及時為社會和公眾所知,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實施和遵守。

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規章都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

①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壹般是行政管理領域中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和重大意義的問題。行政法規的調整對象僅限於行政管理領域的壹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問題。

②行政法規的主體是中國的中央政府,行政法規的主體要麽是中央政府的壹部分,要麽是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

(3)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特別是行政法),直接規定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在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創造性的規定。而行政法可以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對壹些法律沒有調整的社會生活進行調整。在行政法規中,對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既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又要有具體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直接依據,或者有采用該規定的明確授權。至於相關處罰條款的規定,只能嚴格限定在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種類、方式和幅度。妳不能制定創造性的規則。

(4)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授權國務院的決定,行政法規可以體現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的部分立法的“先進性”和“實驗性”,而行政法規不能體現“先進性”和“實驗性”。

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肯定了行政法規對行政審判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行政審判活動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壹種參考。

法律依據

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七十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公布。

國防建設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發布,由國務院總理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七十壹條

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將在國務院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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