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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常識

概念: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法規範、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概念、價值和原則及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規律的壹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行政法是憲法指導下的三大部門法之壹。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並在此基礎上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功能:

(1)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價值和基本原則。壹、行政法關於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理念有助於理順行政立法的重心;b、行政法的學習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填補行政立法的空白;c、行政法領域的壹些評論往往是壹項行政立法制定和修改的前奏。

(2)為行政執法提供統壹的法律規範,為行政執法活動的有序進行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在執法中,對法律術語有不同的解釋,同壹規範,往往導致行政執法的不統壹。行政法對行政規範的解釋和行政規範的科學界定有利於執法的統壹。

(3)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抵制違法行政提供理論依據和法律保障。“光靠自己依法辦事是不夠的”。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可以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護相對人的權益。

(4)為行政審判和行政權力的嚴格司法監督和司法救濟提供法律規範和學術支持。在執法過程中,行政法的研究成果可以為執法提供理論上的、公認的指導方針,在處理疑難案件中的作用不可低估。淵源:即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解釋、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

特點:

1,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法典;

2.行政法規範眾多,內容廣泛;

3.行政法規範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和多變性;

4.行政法的起源、多樣性和復雜性;

5.行政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交織。實體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往往同時出現在壹部成文法中。

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

理念: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和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它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包括實體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實體法是指規定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法律規範。程序法通常是保證行政程序公正而不偏袒的法律規範,從而保證實體權利的實現。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包括三個方面:1)。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職人員在處理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事情時應當回避。2)行政機關在裁決行政爭議時,不應有失偏頗,應給予當事人平等的辯論機會。3)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時,應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給予其發表意見的機會。

內涵:(1)法定權限,授權行政;(2)依法辦事,越權無效;(3)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必須在法定的授權和委托範圍內行使行政權力。這裏說的“法”,是廣義上的法。

歧視:被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只能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職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2、行政合理性原則

概念: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但這種決定應當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平正義的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合理”是指體現全社會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法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也是以自由裁量權為基礎的。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範明示或暗示的範圍內,基於行政目的的合理判斷,決定做或不做某事以及如何做某事的權力。雖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但為了防止這種權力的濫用,法律還必須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內涵:(1)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符合法定目的;(2)行政行為應基於適當的考慮;(3)行政權力的內容應合理、公正、適度、可行;(4)違反合理性原則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質,是壹種從屬的立法行為,具有行政的性質,是壹種抽象的行政行為。

分類:授權立法和授權立法;行政立法和創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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