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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管理和保護,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是毗鄰行政區域各方人民政府埋設的,用於標明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的標誌物。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界樁管理工作。

毗鄰本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各級界樁(以下簡稱“界樁”)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四條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或者有關人民政府達成的其他協議未明確界樁管理責任方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訂協議予以明確,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的民政部門備案。第五條界樁管理的依據:

(壹)兩個鄰國人民政府簽署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協議,以及附圖和界樁成果表;

(二)相鄰兩個國家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署的行政區域界線和界樁管理協議或者其頒發的行政區域界線和界樁管理文件;

(三)相鄰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簽署的行政區域界線交接協議書及其附件;

(四)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報告;

(五)變更界樁的協議或者文件;

(6)界樁登記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界樁管理的職責分工,按照規定程序移動或者增設界樁,及時修復或者恢復損毀的界樁,查處損毀界樁的行為,確保界樁位置準確、埋設牢固、清晰可見、標識清楚、檔案完整。第七條界樁埋設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因建設開發項目確需移動界樁的,由建設開發單位提出申請,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請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壹致。

移動、埋設和測量界樁的費用,由建設開發單位承擔。第八條需要增設界樁時,由毗鄰雙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壹致,確定增設界樁的數量和位置,明確界樁管理責任方,* * *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民政部門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對主體完整、邊緣輕微損壞的界樁應當修復;基礎松散但主體完整的界樁應就地加固扶正。第十條對遺失或者嚴重損壞、難以修復的界樁,應當重新制作,並根據下列情況,就地掩埋或者移位掩埋:

(壹)位於行政邊界線上的雙柱、多柱、單柱,應當根據界樁成果表和登記表中的記錄,原地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位的,由雙方就近選擇適當位置置換掩埋。

(二)不在行政邊界線上的單豎界樁,由雙方在行政邊界線附近的適當位置埋設或者改為雙豎界樁。

(3)行政區域界線交匯處的單個界樁不能原地恢復的,可以改為雙個或者多個界樁。

(四)改制埋設的界樁應當標明重新埋設的年份。第十壹條移動、增設、修復或者恢復界樁,由管理該界樁的壹方在毗鄰行政區域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移動、增設或者恢復界樁時,應當制作和埋設界樁,確定界樁坐標,填寫界樁成果表和登記表,並拍攝界樁照片。第十三條負責管理界樁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級界樁日常管理檔案,每年向相鄰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界樁管理情況。

移動、增設或者恢復界樁後,管理方將與界樁變更有關的文件資料整理歸檔,送交相鄰方保存,並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及其民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負責管理界樁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聘請當地居民擔任界樁維護人員。第十五條界樁維護人員應當及時對維護後的界樁進行檢查,清除界樁周圍的雜草、淤泥和障礙物,更新界樁記錄,保持界樁整潔、明顯,做好檢查記錄,制止損壞界樁的行為。

界樁維護者發現界樁松動、移動、丟失或者損壞時,應當及時向負責管理該界樁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第十六條界樁管理經費由責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同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費中解決。第十七條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增設、修復、恢復界樁的,或者指使他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增設、修復、恢復界樁的,依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因過失損壞界樁的,過失人應當及時向界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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