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作為壹種獨立的訴訟,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由於各國的社會制度和法律傳統不同,各國對行政訴訟機構的設置、職權範圍和程序制度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首先,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
設立單獨的平行行政法院,受理普通法院以外的行政訴訟。法國行政法院屬於行政系統。行政訴訟包括: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2)損害賠償訴訟,也稱完全管轄範圍內的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進行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主要根據判例做出判決。其他遵循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包括德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和埃及。
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
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侵害的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依據是越權和無效原則。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壹樣,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壹般訴訟原則和程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基於普通法中的各種令狀:傳訊令、處決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令。在同壹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壹份或幾份令狀。根據1947的提成程序法,行政機關的違約和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壹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定予以賠償。效仿英國並采用普通法院系統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和阿根廷。
二、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可以追溯到2004年3月31日中華民國政府頒布的《關於設立鄭萍法院的命令》和08年5月1日頒布的《行政訴訟記錄》。這些法令規定了與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系統。1932+065438+10月17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院組織法並沒有改變這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上述法律制度被廢止。從1950開始,個別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但沒有制度。1982+10月1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1987 1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並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65438+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進壹步將行政訴訟制度化。
從廣義上講,中國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對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起指導作用的法律規範。憲法的規定,特別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和訴訟活動原則的規定,對行政訴訟法具有指導和規範意義。它是廣義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淵源。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各項具體制度有比較完整和集中的規定,是廣義行政訴訟法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淵源。
3.《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的相關規定是廣義行政程序法的淵源。
4.單獨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訴以及起訴期限,這些規定也是廣義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
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以及其他主管機關就涉及行政訴訟的問題作出的解釋。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也是廣義行政程序法的起源。
最高法院《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但是,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適用,只有在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釋沒有規定某壹問題,民事訴訟法律規範與行政訴訟基本原則不沖突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