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是壹定關系的參與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與者,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壹方。大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承擔的,但不能將行政主體簡單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壹個術語,行政主體是壹個法律概念。不同的是: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地位。行政機關只有參與到壹種行政關系中,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因此,不能將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這兩個概念劃等號。
(2)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此,政府機構可以是行政機關,但不壹定成為行政主體。比如政府內部的壹個辦公室或協調機構,只負責管理和協調內部事務,對外不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所以不會有責任承擔,所以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3)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它既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活動,如在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租用辦公場所、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作為行政職權持有人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中,我們關註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不僅限於成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中,行政主體是作為行政權的持有者出現的,行政權是由行政機關享有的。因此,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並不壟斷行政權。很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力,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特別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管理的範圍日益擴大,公眾的職能日益擴大。很多事情都是由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授權的,因為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了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
衍生問題:
行政主體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在我國,行政主體群的範圍是指屬於國家的機關和我國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利的壹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