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原則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可以看出,該原則采取的舉證方式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學生或家長要起訴學校或老師,就得拿出證據。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等壹般侵權行為。
這是校園傷害事故中最常用的原則。而且受害人主要針對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
在校園傷害事故中,過錯責任原則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也是我們考試中經常考查的壹種案例形式:壹是誰錯誰負責。比如小學生小明,在課外活動結束後回宿舍的路上。上樓時,他的涼鞋前端在樓梯上絆了壹下,摔倒在地。在送小洋去醫院治療的同時,學校通知了小洋的家長。這種情況下學校需要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小楊在樓梯上絆倒受傷,屬於學校負責管理的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傷害事故。所以學校存在安全管理失誤,需要承擔責任。這就是誰有錯誰負責的表現。
二是誰承擔主要責任,誰承擔次要責任。比如小學三年級男生蕭薔和同班女生小紅發生矛盾,打了小紅。老師批評了蕭薔。小紅的父親趕到學校,不顧老師的阻攔,沖進教室,將蕭薔打傷。事後,蕭薔的父母將小紅的父親告上了法庭。該事件經法院審理,學校被判承擔40%責任。這裏,法院對這起學生傷害事故采取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小紅父親是蕭薔的直接犯罪人,負主要責任;但在學校的教育活動中,由於安全管理不到位,如保安沒有對進入學校的學生進行檢查或老師沒有對家長進行制止,小紅的家長得以沖進教室傷害蕭薔,學校應承擔次要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責任推定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壹旦造成他人損害,即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簡單來說,如果默認有錯,證明自己的清白,否則要負責任。比如高空拋物案,假設整棟樓都有過錯,除非他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比如家裏沒有花盆,事發時他不在家等等。,他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該原則采用的取證方法是“誰被指控,誰舉證”。
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如果家長能證明傷害是學校造成的,而學校不能證明傷害不是自己造成的,則認定傷害是學校造成的,學校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該原則主要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傷害事故,即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學生。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3.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不管有沒有錯,都是有責任的。其目的是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比如司機正常鍛煉,壹個行人闖紅燈了。這個時候司機沒有過錯,行人有過錯。但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法律也會允許司機對行人進行賠償。
在校園傷害事故中,無過錯責任側重於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方法不當造成的損害,由用人單位即學校承擔全部責任。這裏無過錯強調的是學校沒有過錯但也應該承擔責任。比如校車司機小王,在上學的路上下車去上廁所。之後,小王未清點人數就將校車開走,導致學生小明無法上校車回學校。家長將校車司機和學校告上法庭。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學校是有賠償責任的。由於校車司機是學校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當,對小明造成了損害。這個時候,用人單位,也就是學校,負全責。
4.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理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這個原則的前提是雙方使用都沒有錯。比如壹個見義勇為的人:小明在路上遇到壹個錢包被偷的女生,在幫忙追賊的路上被賊打傷,賊跑了。本案中,小明的見義勇為和女孩的見義勇為沒有錯,但小偷逃脫了,小明的損失沒有得到賠償。這時為了公平起見,小紅會分擔小明的損失。
這往往表現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學生之間打架鬥毆或其他傷害,導致學生受傷,肇事者家長應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初三的小明父母,上學前反復提醒小明註意鉛筆的使用,不要挫傷同學。但有壹天,小明不小心將小紅撞傷,導致小紅右眼受傷。小明的父母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那麽,根據教育公平原則,考慮到小紅的家庭經濟情況,為了保證公平,小明的父母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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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考分為大自考(長期)和小自考(短期)。所謂自學考試就是純自學,自己買資料自己看書再考就行了。自考是參加現在學校或者壹些培訓學校的應試班,需要交學費。其次,漢語言文學四個代碼的含義是:Z050114指漢語言文學學院,Y050105指漢語言文學獨立本科,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