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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應遵循哪些法治原則?

明確學生權利,遵循學生管理的法治原則

本課題的主要內容

第壹,學校和學生的關系

(壹)計劃體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權力關系及其變化

(B)在法治社會中學校和學生之間建立多重法律關系

第二,學生的權利

(壹)學生的人身權利

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三)學生的財產權

學生的民主參與權

學生的平等權利

第三,遵循學生管理的法治原則

(壹)學校管理權的內容

(二)行使學校管理權的原則

第壹,學校和學生的關系

學生:在依法設立或者依法承認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取得學籍的公民。

(1)學生是社會成員,是具有國籍的公民;

(二)學生是在依法設立或者依法承認的學校就讀的公民;

(3)學生是按規定條件進行了註冊、取得學籍並有教育檔案的公民。

(壹)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權力關系及其變遷

在計劃體制下

學校的法律地位:

學校是政府的附屬機構,沒有自主權,代表政府管理學生。

學校與學生的現實關系;

學校處於管理學生的主陣地,有計劃地設計學生的成長,遵循行政化的管理模式;

學生是學校塑造的對象,選擇空間相當有限;

計劃體制下的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論上屬於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範疇。

特別權力關系的內涵

特別權力關系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領域中,為實現行政目的,強化人民對國家的從屬關系而建立的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的特點:不受壹般行政規則的調整。

(1)不適用依法行政原則;

(2)基本人權不適用;

(3)其規範不具有法的性質,僅屬於內部行政規則和命令;

(4)由於內部規則不是法律規範,排除司法審查。

中國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的動搖

特殊的權力關系強調權力至上、行政權優先,這與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極不相容,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教育系統改革:

學校的法律地位:獨立法人

教師身份:從國家公務員到就業教育從業人員。

學生身份:公民,學生

現代社會的自由、民主、平等理念——依法行政、保障人權、尊重學生權利;

教育觀的轉變:以學生為本

學生觀的轉變:學生是教育活動的主體

(B)在法治社會中學校和學生之間建立多重法律關系

學校有其固有的性質和社會功能:它們必須被賦予特定的權力。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行政的時代:學校權力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

1,學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學校與學生在依法履行教育教學管理職責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學生必須接受學校的管理,成為管理的對象,在行政法上稱為行政管理相對人;

學校管理學生,被視為特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法律授權的組織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擁有壹定的行政權力。

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是壹種縱向的、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

2.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在提供教育和生活服務、保護學生人身權方面存在民法上的法律關系。

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自治,違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教育制度改革和學生上學繳費後。

壹種新型法律關系。

第二,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由法律規定,因為學生有能力或資格采取行動或不采取行動,或要求他人采取行動或不采取行動。

分類:

學生的基本權利:憲法賦予的社會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

學生的特殊權利:學生在學校管理過程中處於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在學校管理中享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壹)學生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是主體依法享有的法定民事權利,與自身不可分割,不可轉讓,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特點:

1)非房產

2)不可轉讓

3)不放棄

4)合法性

5)絕對性

1,右車身

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性和控制其四肢、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維護身體組織的完整性,禁止他人非法侵權;

支配它的身體組織,包括四肢、器官和血液;

損害賠償請求權:醫療費、誤工費、傷殘生活補助費;

2.生命權

自然人維護生命和生命安全的權利。

從出生之日起獲得;

客體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或處於危險時,才能主張權利。

壹旦生命權受到實際侵犯,任何法律救濟對權利主體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維護身體機能安全的權利。

心理健康

體格健康

4.自由的權利

自由是主體享有的保持自己行動和思想的自主性,不受他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

包括:

人身自由權:未經檢察院批準、法院決定和公安機關執行,不準逮捕。

通信自由權: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

5.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個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生活的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打擾、知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包括:

個人和平的權利;

對個人生活信息保密的權利;

個人通信秘密權;

使用個人隱私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寄宿學校和學生隱私的監控

6.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99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和假冒。

劉英——單身劉英

同名

老師讓學生陳述自己姓“豬”——人格權。

7.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復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權利。

侵犯肖像權:

未經許可復制他人肖像;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的;

歪曲和醜化他人的肖像。

《民法通則》第100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吳某,壹個天才學生,連續跳了三級。九歲時,她已經進入小學六年級。保健品公司與學校達成協議,為其事跡和照片做廣告。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肖像;

國家機關為國家利益執行公務或者舉辦活動使用自然人肖像的;

使用參與者的肖像來記錄或宣傳特定的公共活動;

以科學研究、教育為目的,在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

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肖像畫家的肖像。

8.名譽權

名譽權是自然人受益於自己的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法通則101: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犯名譽權:

侮辱(暴力、言語、文字);

誹謗(口頭和書面);

9.榮譽權

榮譽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獎勵、榮譽稱號等榮譽不受非法侵犯或剝奪的權利。

特異性:不能脫離主體,不能脫離主體而存在。

民法通則第102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賈某,中學生,優秀學生幹部,高考可降10分。

全國作文比賽壹等獎在哪裏?

10,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維持壹定社會關系的權利。

主要包括:

1,親權;

2、親屬權;

3.配偶權利;

4、專業認同(學生和學校)

北京某中學與學生發生身份之爭!

(2)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接受國家教育的機會和獲得接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的內容:

(1)選擇教育的權利

(2)要求受教育的權利

相同的上學機會和教育條件

接受適合他們發展的教育。

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③受教育的福利權。

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基礎

《教育法》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三)獲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

證書和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產權

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財產是指公民的勞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總稱。

學生財產的範圍壹般包括:

(1)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

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受遺贈、因時效取得、無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發現、拾得物的報酬。

(二)通過勞動、經營或者其他有償方式取得的財產。

主要包括勞動報酬、獎金、營業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

(三)學生自用的服裝、飾品和工具。

包括衣服、飾品、學習和工作用具等。

學生的民主參與權

參政權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第二條的規定,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權利。

學生的參與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壹是參與學校事務的民主決策。

二是參與學校事務的具體管理。

參與是未成年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學生在參與中體驗和增強社會責任感,同時能力得到鍛煉和提高。

(5)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學生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待遇。

這項權利是壹項總括權利或原則。

它體現在享有和行使許多權利,如受教育權、受益權和知情權。

2005年6月,黑龍江雞西大學將欠費學生分數降為零,不允許答辯。

第三,遵循學生管理的法治原則

教育部2003年《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幹意見》規定,實施依法治校是為了

在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關系、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基礎上,

完善學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和運行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

依法保護學校、舉辦者、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形成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

(壹)學校管理權的內容

《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壹,制定規則的權利。

指學校出於校園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權力。

包括適用於學校學生管理的各類規範性文件。

第二,具體的管理權。

可以認為是學校的行政執法權,也就是狹義上的行政權。這種行政權是行政權的內在含義,也是學校對學生管理權的主要部分。

根據

法規

內部規章制度

第三,裁決糾紛的權利。

學校的“司法權”是指學校及其有效授權的特定部門依法對以學生為壹方當事人的校園管理相關糾紛進行審查、處理或裁決的準司法行為。

學生申訴系統:

學校內部的投訴;

喜歡教育行政部門的投訴;

(二)行使學校管理權的法治原則

學校對學生的公共管理活動的開展和實施應受到行政法的規範,首先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含義:

依法有效管理學校;

對學校管理中的法治做出恰當的理解和評價。

1,行政合法性原則

也稱依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定和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並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包括:

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

“不沖突”原則:消極依法行政原則

要求各種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當具有實質性和合法性,不得與上級規範的價值決定相沖突。

政府應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采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

基本底線——學校的公共行政活動不能違法。

法律保留原則

“依據”原則:積極依法行政的原則。

是指在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中,行政主體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管理活動。

2、行政合理性原則

又稱為必要和適度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應當基於實際需要,符合行政目的,在適當考慮的基礎上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理性。

合法性:學校管理在表象上符合真實規律;

合理性:本質上符合自然規律,更嚴格。

學校管理活動是否基於客觀必要性和正當性考慮,其決策是否適合其管理目的,是否客觀、適度、理性。

3、行政緊急狀態的原則

是指在壹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者與壹般法律相沖突的行為。

有必要賦予學校在行政緊急狀態下采取緊急權力的原則:

政要來訪,學校要實行必要的戒嚴;

公共設施發生爆炸時,學校應當實施必要的封鎖;

發現危險傳染病傳染源時,學校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

學校應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和調查特定刑事犯罪的發生;

4、行政公開原則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行為應當通過壹定的程序向公眾包括行政相對人公開。

包括:

采取相關措施的各種依據。

決定采取相關措施的過程

執行決定采取的有關措施。

學校管理缺乏公開性

在規則制定上,明顯缺乏開放性;

校園管理中對采取相關措施的依據、采取相關措施的決策過程和實施結果缺乏公開;

在校園裁決中,裁決的事項、過程、依據和實施都不公開。

5、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應當保證管理活動的明確性、穩定性和壹致性,從而建立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管理活動的真誠信任的原則。

意義

壹方面,學生涉世未深,長期接受積極的學院式教育,對學校的信任甚至依賴,比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其他行政主體的信任甚至依賴更深;

另壹方面,學生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比其他成年人弱。學校對其合法信賴利益的影響,不僅嚴重影響其自身對學校本身的認識,還可能影響其對其他行政主體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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