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著作權執法過程中的司法實踐。
自原告於2008年6月11向楊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來,經過4個月的審理,錢昌明訴朱維錚剽竊學術觀點壹案終於在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駁回了原告“就文章觀點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因為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基於原告文章“不是背後挨打,而是腐敗挨打”的學術觀點。
判決宣稱:“版權法保護思想的原始表達,但不保護作者在作品中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體現的‘近代中國不是被落後打敗的,而是被腐敗打敗的’的觀點,屬於全文主題,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範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是,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卻找不到社科論文研究成果的結晶——學術觀點,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規定。相反,《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文字、聽寫等九種形式創作的,都受該法保護。我的文章《不是因為落後被打,而是因為腐敗被打》是著作權法中提到的“社會科學”的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論點論據和討論過程)當然受法律保護。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不受保護的作品應當:
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公式。”
可見,所謂的學術論文觀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缺乏著作權法的法律依據。判決可能是基於以前的案例,所以存在法律解釋準確與否的問題。
在著作權法實施過程中,采用“主題思想的範疇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範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理論或許是正確的,但將其運用到社會科學的學術領域來判斷抄襲,則大錯特錯!
社會科學研究不同於文藝創作。文藝創作可以根據某壹主題創作出不同的作品(這就成了知性創作的體現)。這裏需要的是“思想的原創表達”;相反,社會科學研究是對復雜的社會現象的大量具體事實(包括史料)進行分析研究,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形成各種學術觀點。在這裏,原創的學術觀點和思想是智力創造成果的體現。所以在文藝領域,否定思想的具體形象就是否定創作;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否定特定的學術觀點和思想(研究成果),就是否定學術研究本身。立法機關制定著作權法的初衷是“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科學的發展和繁榮”(《著作權法》第壹章第壹條),絕不是通過否定學術觀點來扼殺學術繁榮。
其實在學術界,對於抄襲的認定和對錯壹直都是明確的、公認的,不像司法界那麽模糊;這幾年成了問題,完全是學術腐敗,學風不正造成的。好在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和學術界的重視。
2004年6月,教育部發布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其中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凡引用他人觀點、計劃、資料、數據的,無論是否發表,無論是紙質版還是電子版,均應詳細註釋。所有引用都應如實陳述。”(出版社:註明出處,本質上是為了合法維護原作者的署名權)
第(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者盜用他人的學術成果。”(出版社:學術論文的結論是特定的學術觀點和思想是學術成果的集中體現)
第十壹款:“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學術質量,借鑒已有學術成果,註重調查研究,精心構建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出版社:防止低水平重復和抄襲)
5438年6月+2005年10月,復旦大學還發布了《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和《違規處理辦法》。其中第五條第二款:“學術研究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公認的引用標準。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須註明出處;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從他人作品中引用第三人作品的,應當註明引用的地點。”
第六條第壹款:“抄襲: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成果冒充為己有;未經授權使用在同行評審或其他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從上述教育行政部門和復旦大學制定的學術規範中引用的相關規定,充分說明學術觀點、思想和學術成果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凡是要引用這些學術觀點、思想、成果的,必須註明出處;反之,違反學術規範,把別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學術成果冒充為己有,就是抄襲。
事實上,過去在著作權法司法執法過程中,由於部分案件采用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的表述,法律未能有效保護作為學術研究成果的學術觀點,客觀上助長了學術界抄襲的不正之風,導致質量低劣、觀點重復、相互抄襲的“學術論文”泛濫,成為當前高校學術腐敗的重要表現。
今年兩會期間,3月7日下午,出席十壹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5位大學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憲明、北京大學校長、中科院院士周其鳳、南開大學校長饒、中科院院士、中山大學校長黃達仁、華中科技大學校長)接受中外媒體采訪。《經濟觀察報》的壹位記者曾問:
“學術腐敗問題讓高校青年教師很難交流學術思想,害怕別人知道自己的思想被抄襲,然後成為別人的東西,也影響了高校的學術進步。對此妳怎麽看?”(據人民網《五大名校校長談學術:高校不應向權力屈服》)
徐憲明校長率先表態:“這是壹個很重要的問題,或者說是最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四性”,即大學的“德”、“思”、“新”、“特色”。最後我說:“我的態度是,如果發現學術腐敗,就要嚴懲。”其他幾位校長也表示:“這種事情必須嚴肅處理。以儆效尤”;“在懲治學術腐敗的問題上,我們不能有任何屈服!”因為“壹所大學是壹個學術同構。支撐大學生命的是學術。無論是科研還是教學,壹切以學術為基礎。學術腐敗,這所大學就腐敗。”
高校學術圈是學術實踐的第壹線。什麽是抄襲?什麽是抄襲?什麽是學術腐敗應該最有發言權。所以他們制定的“學術規範”和這種學術腐敗的學術知識,應該作為司法機關執行知識產權法的參考,司法結論至少不應該和學術知識相抵觸!
我曾經想過:鑒於學術風氣不正,抄襲盛行,我真的很想用錢昌明訴朱維錚抄襲壹案來打擊這種不正之風,尋求司法公正,打壹場公益訴訟(我只要求被告象征性賠償1分錢)。沒想到輸掉了人生唯壹壹場官司,花錢打得沒意思,還在博客留言裏得到朱弟子上百次的謾罵、羞辱和人身攻擊。想想真的很窩囊。
既然司法機關認為“學術觀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就不想再上訴了,我壹個退休教師也負擔不起高昂的訴訟費。在此只想提出問題,供法律界人士和感興趣的朋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