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1.為了保證醫療和急救用血的質量,保障獻血者的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獻血者每次采血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
2.獻血者的體格檢查和檢驗以采供血單位的結果為準,有效期為兩周。
3、獻血者和供血漿者應嚴格區分。
二、獻血者體檢標準
1,年齡:18 ~ 55歲。
2.體重:男≥50kg,女≥45kg。
3.血壓:12 ~ 20/8 ~ 12 kPa,脈壓差:4 ~ 5 kPa。或:90 ~ 140/60 ~ 90 mmhg,脈壓差:30 ~ 40 mmhg。
4.脈搏:60 ~ 100次/分,高耐力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發育正常,營養中等。
7.皮膚無黃染,無傷口感染,無廣泛性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脹。
8.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無甲狀腺腫(輕度單純性甲狀腺腫者可合格)。
9.四肢無嚴重殘疾,關節無紅腫和功能障礙。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臟生理性雜音,肺結核鈣化兩年以上),必要時做胸部透視。
11,腹部:正常,無腫塊,無壓痛,無肝脾腫大。
三、獻血者檢驗標準:
血液比重篩查:硫酸銅法男性≥1.052,女性≥1.050。
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
在有條件的地區和Rh陰性率高的地區應測定Rho(D)血型。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酮體粉法陰性血初篩。
檢測方法:≤25個單位。
4.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試劑靈敏度≤1微克/毫升)。
5.丙肝病毒(HCV抗體):陰性。
6.HIV (HIV抗體):陰性(高危人群)。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所產血液要全部檢驗化驗。
四、獻血者接受免疫後的規定。
1,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末次免疫後兩周,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末次免疫後四周,或被狂犬病咬傷後狂犬疫苗末次免疫後壹年。
2.接受動物血清的人只能在最後壹次註射後4周供血。
3.接受乙肝疫苗的健康人不需要延遲供血。
五、有下列情況暫時不能供血的。
具體:1,半個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
2.月經前後三天,月經失調、妊娠、流產後不到六個月,分娩、哺乳後不到壹年。
3.感冒和急性胃腸道疾病恢復不到壹周者,急性尿路感染恢復不到壹個月者,肺炎恢復不到三個月者。
4.有些傳染病:比如痢疾痊愈不到半年的,傷寒痊愈不到壹年的,布魯氏菌病痊愈不到兩年的,瘧疾痊愈不到三年的。
5、與傳染病有密切接觸者,從接觸之日起延長至該病的最長潛伏期。
6.壹年內輸註全血和血液成分。
7、大手術後不到半年,闌尾切除術、疝氣修補術、扁桃體手術不到三個月。
8、皮膚局部炎癥愈合後不到壹周;大面積炎癥愈合後不到兩周。
六、有下列情況和病史者不能供血。
1,梅尼埃病患者。
2、性病、麻風病、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
3.有肝炎病史者,乙肝表面抗原陽性者,丙肝抗體陽性者。但甲肝(連續三次檢查轉氨酶正常)壹年後可以參與供血。
4.有過敏性疾病和反復發作過敏史者,如復發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急性發作時單純性蕁麻疹不能供血)。
5、有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腎結核、淋巴結結核、骨結核等。
6.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高血脂、心肌炎、血栓性靜脈炎等。
7.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伴肺功能不全。
8.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嚴重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慢性尿路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等。
9.各種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血和凝血疾病。
10、內分泌疾病或代謝紊亂患者:如垂體和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癥、尿崩癥、糖尿病等。
11,有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疾病的患者,如腦炎、腦損傷後遺癥、癲癇、精神分裂癥、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2、寄生蟲病、地方病患者:如利什曼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克山病、大骨節病等。
13,各種影響身體健康的惡性腫瘤和良性腫瘤患者。
14.做過胃、腎、膽、脾、肺等重要臟器切除手術的。
15、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炎癥性全身性皮膚病如黃褐斑、泛發性濕疹、全身性銀屑病等。
16,有眼底改變的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高度近視等眼科疾病患者。
17,不能供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七、供血和供血間隔
1.凡符合體檢標準者,可壹次性獻血200 ~ 400毫升。
2、對於間隔在三個月以上的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