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與司法認定
1.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的認定
(1)幫助三個以上的對象。
(2)支付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
(三)以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壹萬以上。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6)受助人犯罪後果嚴重。
(七)買賣或者出租5張以上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八)買賣或者出租手機卡、移動卡、IOT卡二十張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水平,但相關數額達到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2.其他認定電子商務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預付卡、遊戲點卡、遊戲裝備的經銷商參與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形。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繼續與其進行交易,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規定,應當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
(三)以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決,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
第十五條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第十六條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兩年內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次數或者數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