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鹽政立法基本上繼承了宋元舊制,但也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即明代弘治以前,鹽法與邊防計劃緊密聯系,鹽政立法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對鹽業的控制,通過運送糧食、大米或其他軍用物資到鹽場采集食鹽進行配鹽,解決邊防部隊的溫飽和用鹽問題,從而鞏固邊防。這種鹽政與邊政相結合的政策,就是明朝創立的“開華制”。
開倉儀式始於洪武三年(1370)六月,是山西省鑒於邊區駐軍軍營和稅糧不足而提出的:“大同糧庫,從陵縣(今山東陵縣)壹直到太和嶺(今山西螞蟻),路途遙遠。請商人到大同倉庫買米買石,到太原倉庫買三鬥給淮鹽。當商人完成他的工作,他去他的訴訟支付原始費用。這樣轉運省錢,還能儲存。”(二)同年九月,招募商賈運糧至洛陽、開封、懷慶(沁陽)、安、鳳翔、臨汾,並與之制鹽。比如壹石五鬥運糧到洛陽,二石五鬥運開封、陳橋倉,壹石三鬥運Xi安,給淮浙鹽引;丟失密縣、鳳翔兩石,河南、平陽、懷慶兩石,濮、解、陜三石者,贈指南。[3]洪武四年二月,淮浙魯中鹽案亦有定案:“商人出口米至、開豐、陳橋、襄陽、安陸、荊州、貴州、大同、太原、金夢、北平、河南、周琛、通州北部,路途遠近,五石至壹石不等。如果增加了或者減少了,那就不壹樣了。”[4]洪武四年五月,雙樹存字從書,在延安、慶陽、平涼、寧夏臨洮等地籌款。常工納諾七鬥、嵐縣四鬥、靈州六鬥是在靈州引進制鹽的。常工、臨洮、嵐縣納米五鬥壹石、張喜安八鬥壹石、西河二石合並於張導,西河傳入鹽。〔5〕
從歷史上可以看出,仲愷起於陜西,後至陜甘邊區,都是為北方和西北邊防服務的,目的都是以糧救邊。中國開放後,在內地壹些軍事重鎮實行。永樂即位,因燕都缺糧,壹度集中力量在京開朱偉。“每次引三鬥米,淮浙,兩鬥河東,五升川,官軍民皆可聽,要什麽給什麽。”[6]“只有雲南金池衛、楚雄州、四川鹽井衛和陜西甘州衛,開篇是壹樣的,其余的都忘了。”[7]幾年後,“荊瑋糧米足羨”,“但軍征安南錢多,甘肅軍糧不足,民累轉運,難以繼續支付安南新附”,於是命各衛生站召回商人中的鹽,又“他也漸漸變了壹面。”[8]後來,除北方和西北邊境外,許多地方,如雲南、貴州、廣東、海南、福建、四川等地。,又叫商賈收糧開業。如“洪武十年十月,商賈在海南各倉邀參,瓊州每引二石,儋州八鬥,萬州五鬥。”〔9〕
有定期和臨時的空缺。定期開放主要是為了彌補邊境地區軍營的不足,臨時開放則是以有無戰爭為前提。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東起遼吉,西至甘肅,以及福建、廣東、海南、雲南、貴州等地的所謂“九邊”,是明朝疆域遼闊的邊防。這些地方路途遙遠,道路陌生。運送軍用物資,不僅需要征用大量的搬運工,還需要大量的差旅費。對於政府來說,真的不想背負這個沈重的包袱。因此,明朝統治者將這壹負擔轉嫁給鹽商,通過開埠制度的形式,將鹽政與邊政有機結合起來。
明代的對外開放制度有其顯著的特點。“商人從人民中籌款,他們得到小米失去邊界...行列當場受小米影響,無私擾亂...他們不嫌轉運麻煩,如坐以微薄之糧助軍,國家稱之為屎人。”【10】這段話點出了“鹽政邊政”的特點,“賈仁子以粟為利。簡而言之,實行自始收糧制度。”商利民,國足也足,這叫善[12]”。從開埠中心的選址主要在內地邊防和軍事重鎮,以糧食、納米粟等軍用物資換取鹽傳入來看,開埠中心制度明顯是為邊政服務的,事實也證明成化、弘治以前這種旨在鹽政與邊政相結合的做法相當成功。
然而,開放系統的成功也伴隨著毀滅。到成化、弘治時,開華制度在權貴、各色人等的破壞下,基本無法實行,如占巢、壟斷開華、走私販鹽等。而且政府還實行戶鹽制,在相當程度上占用了中國鹽商的銷售市場和可利用的來源,這也進壹步使這壹制度難以為繼。對外開放體系面臨六大難點:叫、贏、接、守、贏、易。“有六難,正引鹽課,但策劃者設余鹽相助。余鹽有利可圖,生意紮實,其樂融融,但不是開疆辟土,而是解決問題。雖然收益巨大,但對軍需無益。”【13】“不是開疆而是解圍”體現了明政府改變鹽法的方向。正面教訓的積累直接影響了明政府的財政收入,因為“名為鹽法的國家財賦占壹半,涵蓋當年的收入,只有四百萬,屬於人民,壹半給鹽政”[14]。但到了明憲宗以後,“內府供應越來越多”[15]“光祿年供應量增加數十倍,各方使之成為新技能。每天齋戒花費數萬,太倉沒有足夠的士兵,但內府收留了四五十萬。宗族諸侯、貴族索要土地,數千萬人占鹽便宜。”[16]鹽稅銳減,支出增加,國庫逐漸枯竭。到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全國陷入了“民不聊生,錢糧匱乏”的尷尬境地。為了解決財政赤字,明政府開始利用葉琪對鹽法進行改革,改變了鹽政與邊政相結合的政策,並將食鹽專營作為籌集財政的手段,從而使明代鹽法發生了重大變化。
以食鹽專營為財搜手段,葉琪改革前是通過提高鹽糧交換比例和增加納量來實現的,而葉琪改革後是通過提高報價來實現的。葉琪變法的內容是將自然色(糧食)中的鹽變為銀,以便明政府通過提高報價來增加財政收入。中國納米產業之初,每個小納米產業吸引的是壹桶兩升五升(兩桶五升的小米),價值壹銀元兩毛五分錢。改革後,每個納米產業吸引了三四個銀元。就價值而言,該國最初的大米價值增加了壹倍半至兩倍多。當時銀價貴,建國之初米價很便宜。比如壹石小米值兩銀元或者壹石大米值四銀元(壹米壹鬥兩升五銀分),每三四個收銀機,就可以是七鬥米五升壹石,可以增加大米五到七倍。“小米貴,小米便宜。”明政府不再著眼於鞏固邊疆發展,而是致力於充實國庫,增加錢數。這壹政策的變化是明代鹽法變化的壹個主要軌跡。食鹽專賣的變遷:從官方專賣到商業專賣
在明萬歷元世貞理順兩省鹽政之前,鹽官專賣制度壹直是政府控制鹽業和征收鹽稅的壹種手段。袁世貞變法後,結束了中國封建社會官方的鹽業專賣制度,確立了鹽商專賣制度,成為中國鹽法史上的壹件大事。
明代官方對鹽業的壟斷表現為對食鹽生產和銷售的嚴格控制和管理。早在明太祖,我們就成立了兩淮鹽運公司、兩浙鹽運公司、路暢河東杜爾鹽運公司和廣東海北鹽運公司、山東福建鹽運公司和靈州鹽運公司、四川茶鹽運公司和雲南鹽運公司。明成祖永樂五年九月,設鹽班升署,因恥而失。都是調鹽,讓公司管分部,管檢驗所,管鹽場。所有調鹽使司長官調鹽給所有,鹽類推廣部長官就是推廣。運鹽處、舉司是省鹽業經濟的主要領導,其上級是中央領導機構,而鹽務處、鹽倉、批檢處是鹽業經濟的基層單位,直接控制和監督竈戶生產和鹽課征收。這樣,明代主要產鹽地設立了相應的鹽業管理機構,管理本地區鹽業的產、供、銷,是明代官方壟斷鹽業的具體表現。
為了保證鹽官專賣制度的實施,明政府對廚戶有壹套嚴格的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比如洪武初期,“沿海竈上坐滿了附近有莊稼的人,以免他們分心,給他們蕩草。”【17】廚戶來源多來自各縣戶,如路暢雲司,“明初鹽法立,司設滄州,田設近海,戶編各縣。【18】河東交通署,“明初,濮、解等縣編鹽戶8585戶”【19】。壹旦成為廚戶,就要為幾代人服務,不能隨便離開家人。為了確保廚房住戶的數量不會減少,政府定期對廚房住戶進行檢查和補充。如“山東舊案,十年壹編,兩師官遍歷各場。巡撫領官收錢報戶,課以三等九規。”[20]不僅如此,政府有固定數量的生產資料發給竈戶,並規定竈丁的鹽類有自己的定額。”建國之初立法,聚眾公煎。丁當有壹定的數量,鍋碗瓢盆都算在內,而鹽斤是有限的。還有炒股、買賣之類的書。【21】可見,廚用鹽從生產到銷售都必須經過政府的嚴格檢驗,並有記錄。政府還可以將廚戶在完成鹽課後炒出來的殘鹽收歸國有,比如東正教第二年就規定:“除原鹽課外,殘鹽不準私自出售,全部收集存放於本田...每壹個小官都給米麥兩鬥。”[22]這是把所有的鹽產品納入官方鹽運銷的軌道。如果壹個廚房住戶敢私自出售剩余的鹽,
為了進行官鹽,明政府頒布了壹系列法令,禁止私鹽的存在。洪武初年的《鹽引條例》規定:“守官巡捕私鹽者,絞之;有兵器者斬首,鹽車之弓非官。被壹般人抓住的,賞120兩銀子,賣的是什麽東西,還是要追究,依法審判。官鹽每400斤取兩袋,客鹽每200斤取壹袋。批檢後按幾個系統制鹽,訴訟後驗鹽。如果沒有批檢,會將舉報人送回檢查。人民力量強大了,不私鹽就上壹船,不檢查就抽香煙。官員根據判決的罪行被免職。誰偷官鹽貨或插兌沙,不如算贓物。就商人而言,鹽貨經常被偷。商人會買官鹽塞,賣沙的,人手八十。商賈不可分鹽,違者必追私鹽。售後五天內不退款,工作人員六十。影射老行情到鹽貨,與私鹽討論。偽造介紹人,斬首。人們購買走私鹽是為了減少走私人口的罪行,所以賣方是扭曲的。[24]可見,法律嚴禁私鹽。
仁宗弘熙五年,又“禁私鹽”:“凡來往官官之間者,皆當拘取之。”[25]九年,各地交通司局受命,十年,各地總兵受命,鎮守緝捕沿海錦衣衛,督禦史,浙江布政司,直隸各州縣,巡撫督禦史,巡察官,都是為了抓走私鹽。景帝景泰二年八月,戶部請示宣布禁鹽。從商業部播放的內容來看,經景泰,炊竈私售食鹽,官員和私艇隨身攜帶,鹽業公司官員批準稽查監察官員受賄徇私舞弊,鹽商多支,運送官鹽和商旅販鹽時攜帶。所以商務部再次要求禁止。
同時,明政府對權貴和商人手中的鹽也有嚴格的規定。洪武二十七年,禁止公職人員侯波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員命令家人、奴隸買賣食鹽,侵占百姓利益。憲宗二十二年,令四面引鹽糧草,國內外官員壹律不準討窩,收了價,令巡撫照建議改正。孝宗弘治十三年,禁止諸侯討鹽,織造官不得越界討鹽賣貨。有權有勢的人經常利用他們的權力與人民談判,爭奪利潤。如果不加以禁止,他們往往會阻撓鹽法的實施。從明朝的鹽法來看,門戶開放制度的破壞,是有權勢有勢力的人不顧禁令參與其中造成的。對於商人,明朝政府通過法規禁止他們多吃鹽,怕他們操縱鹽市。比如英國正統九年禁止商人報鹽三千元以上,憲宗成化四年禁止商人報鹽過多,轉賣接管,防止出現許多商人,賣分店,以假亂真,以頂為真,影射老租戶私鹽。
對於鹽的買賣,明朝的鹽法也有規定。“洪武二十九年二月,沈冰仍決定售鹽,梧州鹽在天州、龍州、柳州、南寧、周迅、清遠、璽恩、太平等地出售;廣西的鹽在長沙、寶卿、衡水、永州、全州、道州和桂林都有銷售。[26]淮鹽行直隸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瀘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等地。其他鹽場的銷售區域也劃分的很清楚。如果妳想改變它,妳必須得到中央的批準。如“弘治九年冬十月,奉命隨廣鹽越界至裕亨、永爾府等地”[27]。壹般情況下,嚴禁場外賣鹽。比如成化被判犯越界販鹽罪三年:“凡越界走私官私鹽達二千公斤以上者,將被驅逐出軍,官司過後,鄰戶皆照常有罪。如果馬被抓進糧船,將被作為壹個整體進行調查和處理[28]”。明政府通過開放制度將鹽的生產和銷售聯系起來,而商人們對鹽有壹套極其嚴格的程序。如洪武二十八年,“將調查用的底單編好,分發給各布政司和各衛所,這是規矩。”糧商驗收後,賬本上應支付的糧鹽數量,會去轉運、升降公司,清點鹽的數量。如果轉運公司根據調查也配了底單,就全額給,鹽定,刊,刊在銅版上。[29]商人沒有取得這種資格是不可能管理鹽業的。
上述法規都是明政府為確保鹽業壟斷而采取的措施。雖然這些法律法規不斷遭到破壞,有的已經名存實亡,但它們無疑對開放制度的實施和維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果沒有這些法律法規,仲愷制度就不會持續到明朝末年。
但“法雖嚴,用自有權”,明政府壹系列旨在確保鹽業官方專賣制度的規定,被殘鹽這個漏洞撕毀了。由於政府對竈戶的待遇壹再降低,竈戶願意違法將多余的鹽私自賣給商人。這樣,殘鹽就成了私鹽的來源。私鹽盛行擠占了食鹽的銷售市場,使食鹽滯銷;與此同時,鹽場的產量也受到影響,在開埠中期接受鹽引的商人難以長期支撐田鹽,導致正引的積累。為了緩解這壹矛盾,成化以後就有了“買余鹽補”的規定,允許守制的商人自費向廚戶購買余鹽,以彌補缺鹽或彌補積極供養的不足。開放殘鹽禁令,允許購補,目的是給守分的鹽商壹些好處,提高中煙的積極性。但是,余鹽的利潤十有八九落到了有實力的奸商手裏,他們買賣窩點,包攬窩點,增肥私摻,堵住了明政府解決余鹽的路。私鹽盛行,養鹽難銷,使得明朝的鹽政在萬歷年間中後期出現了三次。[30]第壹次用小鹽把淮河的鹽排幹。在第二次大戰中,龐模仿小鹽的方法,有壹定的靈活性來疏通。這兩次疏通有壹定效果,但都沒有跳出官方壟斷體制的格局,兩次用的方法第三次都不管用。而袁世貞的第三種疏法,即《閬中、淮北鹽法》最初采用的提綱法,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鹽官專賣制度轉變為商業專賣制度的新形式。
袁世貞理順兩淮鹽政的思想和方法,可參考《黃岡師專學報》(1995.4)關於袁世貞明代鹽政思想的文章,此處不再贅述。需要討論的是,大綱法是什麽?為什麽綱要法的確立意味著商業壟斷制度的確立?
袁世貞的大綱法是以“引現行線,附銷,積引”為原則。具體方法是把過去用作運輸公司鹽批號的清單(淮北壹年12個清單,每個清單包括幾個報價)改成“大綱”。大綱以鹽院的《紅字書》和《收資令》為藍本,出了壹本書,共分十綱。收到錢多的,每節課扣20萬。以‘聖德超古鳳扇九圍’十字為書號。每年,壹個節目介紹舊的,九個節目介紹新的。搞老行情的就止於收老行情的本息,不要讓新行情拖累。引進新事物的人應該停止在加速引進新事物上,更不要說傷害舊事物了。兩者沒有關聯,各有各的好處。“31]大綱法壹建立,就開啟了專門商人壟斷、永久占領的先河。提綱法的關鍵詞來自提綱書,提綱書收錄的名單是“依積壓(鹽引)的時間順序,作為壹本書出版”,“以已買余銀者為先,未買余銀者為後”,[32]再“改年序,明白即表...壹個業務不能超越,壹個引用不能出毛病”。這部十字綱書自問世以來,百年間壹直留給各路商賈,是以《巢書》“每年按書中舊號,送至新引。書中的匿名人必須進入並與之競爭。"[34].也就是說,以後只有大綱書中的名人,才可以根據書中的巢數(買的舊語錄)購買新語錄,並享有在指定區域(介紹的邊界)進行制鹽的權利。那些沒有巢穴的被排除在圈子之外。政府將食鹽的獨家銷售權委托給某些特定的商人,這些商人代代相傳。從此,鹽商不再像過去那樣流動性大,不得不由政府任意招募。綱法的確立,確立了廚戶折銀、官員不收鹽的制度。但廚戶折銀、官員不收鹽都有壹個過程。袁世貞變法前,不僅淮河多余的鹽被商人買走,還有壹部分多余的鹽隨鹽類以白銀支付,不再納入倉庫,由商人購買。戊戌變法時,無論是新進的還是積存的,都有大量的鹽,官員停止收儲,商人自行向廚戶購買。熙宗天啟元年,只有那壹年官方收鹽的壹半給了商人們,但官方不收鹽,商人們買鹽的比例增加了。天啟五年,淮鹽35件以上幹脆改為白銀,官收法此時可能完全廢除。《綱要法》實施十年間,逐步完成了官鹽征收的全過程。
綱要法作為食鹽專營制度的新形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之後,清代主要鹽區的鹽制繼承了明末的商業專賣制度。政府不付出資本,不接受商品,只利用封建特權,作為法理上的“賣鹽大師”,宣布商品壟斷,凈賺壹筆。而“專家永久占巢”則是明朝長期存在的局面繼續存在並惡性發展的結果。只不過以前的占中賣巢,清朝是不容忍的,偶爾也有主張禁革查處的言論。綱法實施後,占巢合法化,綱商引之為‘巢根’,傳於子孫,無懼。說白了,商業壟斷本質上是封建政府利用封建特權,在官商之間與少數加盟商分享利潤的商品壟斷政策。與過去相比,就是把授予特殊商人的臨時專營權,變成了永久的“世襲專營權”。[35]這個評論非常恰當。食鹽收購方式的變化:鹽法規定的糧鹽交換改為白銀(貨幣)交換
這種從易貨到銀易貨的轉變與政府鹽政立法的指導思想和葉琪鹽法的改革有關。
著眼於邊政與鹽政相結合的開放體制,在葉琪變法之前,商人們通過運輸糧食納米粒等軍用物資來交換食鹽,然後通過持有食鹽來吸引食鹽銷售,所以這壹階段的食鹽買賣方式是易貨貿易。明朝中後期,財政吃緊,為了獲得更多的收入,改變了邊政鹽結合的方略,憑借手中的權力,剝削食鹽的壟斷權,於是商人用白銀買鹽賣鹽,改變了食鹽的買賣方式。
開埠之初以鹽換糧,後來以鹽換其他物資。如景泰元年正月,仁隱曰:“壹、召商賈入密雲、隆慶倉買淮鹽者,賜米八鬥,豆五鬥或草四十捆;在古北口取之者,得米七鬥,豆三鬥,草三十五捆。所以價格高了就虧了。如果在密雲、隆慶倉庫驗收,米豆減壹鬥,草減十捆;古北口收者,米減五升,豆減壹鬥,草減十捆”[36],草豆中有鹽。正統三年(1438),因寧夏邊防軍缺馬,幾次召集商賈到那馬買鹽(最好的馬牽到120匹;壹匹中號馬80到100元),景泰、成化也允許軍民接受馬鹽;成化九年(1473),山西陽城產鐵50萬斤,換得河東鹽50萬斤,歸陜西都司所屬禁衛使用。正統九年收鹽,山東的每塊棉布都運到鄧州,供遼東使用。此外,宣德升官時,賜鹽供官府運茶。鹽已經成為與各種實物相聯系的交換憑證。但就其常規內容而言,凱發和法仍以鹽換糧為主,其他交換都是局部的、暫時的權宜之計。
這種易貨方式雖然是為邊政服務的,而且糧食進出口,不以貨幣衡量價格,而是直接規定了糧鹽易貨的比例,可以避免商人以貨幣定價時誤估(擡高糧價)的弊端,但畢竟是經濟交往中的較低層次,就其多次易手而言還是比較麻煩的。商人們把糧食帶到鹽邊,然後再轉回來。比如“中國和廣東的淮河鹽,要運到甘肅、鹽綏、寧夏、傅玄、大通、遼東、固原、陜西、神池等地。中國的浙江鹽和廣東鹽將出口到甘肅、寧夏、固原和山西的神池堡。[37]其中的艱難困苦可想而知。不僅如此,商人們在吃鹽的時候支付所有的運費,這意味著政府在這上面又加了壹層剝削。明人常贊凱發法:“國初請商買鹽,糧量固,不嫌轉運而自給自足,謂之飛交。”[38]他們只知道“不必麻煩轉運”,卻只字不提他們的運費來自商人。宣德九年二月,正在戶部旅行的外交大臣羅通奏道:“今運糧至開平,每軍運壹米壹石,要有騎士護送。如果壹個商人是壹米七鬥壹石,可以用500軍運,用200石運。”[39]商人向邊塞運糧,其運費之高,不亞於招徠,這是非常明確而具體的。這些時代的資本投入限制了商人經營規模的擴大和鹽業的發展。
把殘鹽變成私鹽,然後私賣,壹直是明政府最頭疼也是最難解決的重點。私鹽盛行,法律禁止,合法商人不願開官鹽。“民私賣,官鹽爛,商賈少,不必急助。”[40]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明政府采取了“買余鹽補之”的辦法,並在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規定“凡商人無鹽可施,聽其從其竈上買鹽,即為余鹽之始。”[41]此後,全國各鹽區開始實行禁殘鹽,殘鹽成為合法的私鹽。但在商品生產發展的沖擊下,這種方法仍然不能挽救我國的受案制度。因為殘鹽增加,官鹽淤積更多,鹽客更少,開埠制度的根基已經動搖,必須改弦易轍。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開放系統應運而生。
開口中間的疊色系統是把開口中間的納米小米變成銀溶液。始於成化十年(公元1474):“由都總督劉玉石府書請兩淮水鎮炊班折銀,每次收銀,三錢收五分。”[42]成化十九年,浙江省鹽課可折銀,規定“每正鹽,浙西市場七銀幣,浙東市場五銀幣。不過,我沒嘗過。”[43]直到弘治二年(1489)才普及廚班折銀的方法,使屬於兩浙公司的田地全部允許折銀,“折銀為例,浙西六元,浙東四元”。[44]與此同時,戶部尚書李玟開始在大同實行“鈀折價領糧”的政策。他認為“調俸到山東、河南者,路漫漫其修遠兮,必使其虧損”[45],“調糧到濟撫、山西、陜西各縣邊,每糧折十九元者”。[47]弘治四年,葉琪出任戶部尚書,開始了他的“開中折彩”改革。第二年,明政府正式下令各地“召集商賈接管銀運司,整理太倉,分送四方。”[48]規定每次運送白銀的金額從3到4不等。至此,“開中折彩”制度正式確立,也標誌著食鹽交易中的銀(幣)易貨制度的形成,這是明代鹽法變遷的第三個軌跡。
正如李恪所說,“葉琪變法改變了鹽商資本的運動形式和周轉速度。中國開放接受白銀後,商人的資金流動由銀糧鹽銀轉變為銀鹽銀,使鹽商免去了購糧長途跋涉的艱辛,大大縮小了鹽商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活動範圍,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也節省了商人長途運輸的運費,從中可以將壹小部分加入到報價中,政府也增加了報價收入。開放中國接受白銀,是封建政府針對鹽商辦報停滯和鹽貨堆積而采取的補救措施。適應了明代中後期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49]為明代後期鹽業資本主義的萌芽提供了條件,為清代官方鹽商的鹽業制度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