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壹種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用於養殖、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二,用益物權的特征是什麽?
(壹)用益物權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主要內容,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2)用益物權是其他權利、限制權利和限定權利。用益物權是設定在他人財產上的物權,是非所有權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財產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不動產。在這壹點上,它不同於所有權和擔保權益。所有權和擔保權益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3.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有什麽區別?
(1)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都是支配物的權利,但它們支配物的主要方面是不同的。
用益物權的內容是追求物的適用價值,標的物必須具有使用價值。擔保物權的內容主要是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和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權益的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2)用益物權是獨立的,而擔保權是從屬的。
壹般來說,用益物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與物權人的約定獨立存在的,不以用益物權人對物權人享有其他物權為前提。因此,用益物權是主要權利。擔保物權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其存在的前提是擔保物權人享有對擔保物所有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債權。它因債權的產生而產生,因債權的消滅而消失。因此,擔保物權從屬於物權。非所有者對他人物品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專有權。
法律客觀性:
1.什麽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以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折價或者優先受償。1.留置權的主要特征有:第壹,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等。第二,留置權有兩種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優先受償。第三,留置權不可分離,即在債權未全部清償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第四,實現留置權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2.留置權成立的條件包括:壹是債權人占有動產。第二,動產的占有必須與債權相關。第三,債務人未能按期全面履行債務。二、什麽是用益物權?《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財產權利,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產權類型:1。所有權等財產權利是指所有人依法對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其他財產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是在所有權權力與所有者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其他財產權的所有者對物享有壹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2.用益權和擔保權益。其他物權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保證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受償。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是按照物權客體分類的。《民法典》第114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是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以動產為客體的物權是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等。以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是不動產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抵押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以權利為標的物的物權是權利物權,如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權利質權等。第三,留置權是否屬於用益物權?既然是以占有為基礎,占有人就只能有壹個,不可能共存。我國目前的用益物權只與不動產有關,而質押、留置權壹般與動產有關,不能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