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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河道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維護河道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堤防、行洪區、湖泊、蓄滯洪區和人工水道)的整治、保護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市河道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服從防洪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的監督管理,並可委托其設立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淇縣區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並接受市河道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牧、林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大青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條河道管理、整治和堤防維護經費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社會組織和公民自覺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增強防洪意識。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七條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防洪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整治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第八條河道整治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河道整治措施主要包括堤防、險工、護岸、涵閘、疏浚、截汙、擴闊等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第九條河道整治工程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第十條河道整治工程應當編制工程建設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將河道建成景觀河道整治工程,應事先組織專家進行防洪論證和評估,工程建設方案應報市河道主管部門審批。

河道整治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包括整治目標、具體整治措施、完成時間和保障措施。第十壹條河道整治工程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河道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實施和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河道整治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專業資格,並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十三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持證采砂、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管理。河道采砂應當結合河道整治規劃,疏浚河道,拓寬泄洪斷面,消除泄洪隱患,確保泄洪安全。第三章河流保護第十四條本市河流分為主要河流和壹般河流。

市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主要河道進行調查和評價,編制河道名錄,載明主要河道名稱及其起止界限,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河道管理範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有堤防的河流,是指黃河兩岸之間的水域、灘地、行洪區、堤防、防洪通道和護堤地(黃河壹級支流的護堤地,如哈地門溝、昆都侖河、四道沙河、二道沙河、東河、五當溝、水間溝、梅岱溝等)。,為堤防兩側外坡向外30米,其他河流的護堤地為堤防兩側外坡向外30米。

(2)無堤防的河流,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規劃洪水位確定。

有堤防的河段,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保護範圍:

(壹)黃河壹級支流管理範圍外三十米;

(二)二十米以外的其他河道管理範圍。第十六條主要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市河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連同河道名錄壹並向社會公布。

主要河流管理和保護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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