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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管交接會計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會計人員因各種問題離職或調動,需要與其繼任者交接相關工作和各種會計資料。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交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壹條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節執行。交接程序和註意事項如下:

壹、會計交接程序

1,移交前準備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會計人員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

(2)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

2.移交收集

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錄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換證人員發現不符或“白條到庫”時,交接人員負責查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壹致,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有關數據,確認有關數字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督。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督。通過監督,確保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確保會計工作不受人事變動的影響;確保移交雙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壹方以欺淩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單應由監理審核並簽字蓋章,作為雙方明確責任的憑證。

監督和交付的具體要求如下:

(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壹、中學、中心學校、職教中心、機關幼兒園的會計交接手續,必須由縣教育局財務計劃股會同學校(園區)總務主任監督;乙、中學、中心校、職教中心、政府幼兒園出納交接手續,由校(園)長、(中學總務主任)、會計監督辦理;c、會計交接手續完成後,由中心校會計與學校校長和主管;d .出納交接手續完成後,由我校校長和我校會計監督交接。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必要時主管部門會派人監督交接,也就是說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督或者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參與監督。

4.移交後的相關事項:

①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清單應由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交接清單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②接收方應繼續使用交接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貫和完整。

(3)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二、會計交接註意事項:

第壹,交接單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

第二,發票要仔細看。發票數量與事實相符。會計賬簿應與銀行賬戶壹致。現實和實踐是否壹致。托管賬戶是否符合慣例。我們需要檢查壹下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算。

第三,有時間的話查壹下單位的往來賬戶。個人賬戶要查

總之,會計交接是壹項重要的工作,關系到後期財務工作的健康發展和財務安全。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人員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辦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即使更換人員因疏忽未發現交接時接收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問題,但事後發現的,仍應由原交接人員負責,原交接人員也不應因會計資料已交接而推卸責任。

四、會計轉移的壹般原則:

1.會計工作需要交接時,需提前向上級書面報告,選定接收人(必須具備會計工作相關資格),經上級批準後方可更換會計人員;

2、直到轉賬日,已處理的會計憑證應處理清楚;

3.賬面不能有現金余額(必須和出納核對,最後壹個會計科目雙方確認);

4、會計交接壹般在壹個會計年度結束時進行,特殊需要在年中交接會計工作的,必須是全月,而不是月中;

會計轉賬清單(基本格式)

因工作需要,本單位會計工作將從年、月、日進行交接,具體事項交接如下:

壹、賬簿

1,本年6月1日至交接最後壹個月的會計賬簿余額(指銀行存款余額,必須與銀行、出納核對並加蓋銀行、出納印章);

2.移交1至本年度交接月份的賬冊(待打字裝訂);

3.年月日至年月日管理的會計賬簿數量(可附清單);

4.年月日至年月日負責出納賬簿數量(可附清單);

5、往來帳(需說明原因、處理意見);

二、會計憑證

1,本年至交接月份的會計憑證數;

2.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會計憑證份數必須裝訂上交(可附清單);

三。會計報表

1移交1至移交月本年度會計報表;

3.主管會計報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份數必須裝訂並移交(可附清單);

4.其他會計信息;

5.實物;

六、附表(順序):

附表1(資產負債表);

附表二(賬戶余額表);

附表3(當期付款清單);

附表4(會計賬簿清單);

附表5(出納賬冊清單);

附表6(會計憑證清單);

附表7(會計報表清單);

附表8(實物盤點)。

特此移交

轉讓人:

收件人:

主管:

年月日

會清點檔案,交給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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